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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昨通过审议 5大亮点

新华日报 吴剑飞 王晓映 2007-09-28 15:21:34 [字号: ]

  江苏加大治理太湖污染力度 排污超标最高罚100万

  江苏制定最严格排污标准“铁腕”治理太湖

  江苏应急治理太湖取得阶段性成效

  太湖蓝藻事件之后,江苏“铁腕治污”的环保风暴一浪高过一浪。修订后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昨天通过审议,更证明江苏在“科学治太、铁腕治污”制度建设方面的勇敢探索,它为太湖治理提供了更长久、更富全局性的解决方案。

  “三严”标准首次写进法规。条例的总则中,就明确要求:太湖水污染防治要“实行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严厉的整治手段、建立严密的监控体系”,从而“控制和减轻太湖湖体富营养化,促进太湖水质根本好转”。这体现了省委省政府下定决心,要还太湖一湖好水!

  解决结构性问题成为着力点。用科学发展观来分析太湖地区的发展,太湖周边的环境容量和土地资源已经无法承载该地区如此密集的人口、产业和城市的增长。因此,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增长方式,是从源头减少太湖污染的科学之举。为此,条例以相当多的篇幅,细化了若干规则:

  第13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根据太湖流域水质保护和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需要,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第19条指出:除污染治理项目外,对太湖流域下列区域范围内(记者注:条例随后列出了具体的8种情形)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暂停受理,已经受理的暂停作出审批决定……

  一系列突破解决执法难。为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条例以一系列创新、严格的措施,体现了对超标排污、违法偷排企业依法从重从快处罚的目的。

  第60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或者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68条指出:对造成一般或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

  第69条: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封堵其排污口: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拒不改正的;停产整顿期间擅自恢复生产,排放水污染物的,私设排污口排放水污染物的。

  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条例特别强化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治理太湖中的主体责任,同时按照“问责制”的要求,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人员,明确了责任追究。

  在条例“法律责任”章节,第一条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增加了公众参与、知情监督的内容。条例35条特别要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及其排污口的位置、数量和排污情况向社会公布,方便社会监督。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可以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监督。第50条还规定,太湖流域实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结果公报制度,水环境状况公报和水文情报预报每月至少发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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