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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定向太湖违法排污可罚100万元

扬子晚报 吴剑飞 杭春燕 王晓映 2007-09-29 10:58:48 [字号: ]

本报讯 9月27日下午,新修订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上一次审议通过,定于明年6月5日实施。这是我省目前最为严格的一部环保地方法规,意味着江苏“铁腕治污”的决心已经上升为法律。

  “太湖美”曾是江苏的代表性风景。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太湖水污染逐渐加重。今年5月底太湖局部蓝藻提前暴发,导致无锡市区供水危机。胡锦涛总书记对此十分关心,温家宝总理、曾培炎副总理亲赴太湖考察指导。在我省坚决贯彻中央关于治理太湖重大决策部署的一系列重要举措中,修订1996年实施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迅速走上重要议程。

  “‘严’字,贯穿了这部法规从立法宗旨、治理措施到法律责任的每一个部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腊生对记者说。

  4天前提交大会的草案,其严格程度已经大大突破环保执法现状。如法规约束范围扩大到了苏州、无锡、常州和丹阳市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水质交接责任制、生态补偿、区域限批、分级保护制、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制等一系列新制度,体现了从严治理的力度;最高处罚额度从目前的10万提高到100万,开创国内对违法排污企业罚款的最高标准。

  本次会议召开的4天中,又吸纳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在上述规定之外添进更多严格举措。

  赋予省政府在太湖流域制定更高环境标准的权力。条例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我省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我省可以制定更为严格的标准。

  规定的法律责任更为具体严厉。草案中原有的处罚,上下限有10倍之大,新条例将多类罚款下限从5万提到10万、10万提到20万,从而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缩小自由裁量空间;为了彻底杜绝私设排污口偷排污水等行为,将草案中的经济处罚规定改为“直接封堵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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