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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排污费征收使用新办法10月起实施

长江日报 2007-10-10 10:12:34 [字号: ]

  
  10月起,武汉市将实施环保、地税、财政联动征收排污费的新办法,取代以往排污费由“环保部门负责核定和征收”的旧办法。这是昨日(8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

  9月11日,湖北省政府发布《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随后,武汉市政府召集财政、地税、环保等部门,专题研究征收排污费的具体操作问题,拟定征收工作流程。

  环保部门负责核定排污费。武汉市环保局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按月或按季度核定排污费,并向排污者和地税部门送达《排污费核定通知书》。排污者若有异议,可申请复核。

  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排污费。地税部门在收到《核定通知书》5日内,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书》。排污者未按规定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处以排污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直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负责排污费入库。依据地税部门填开的排污费缴款书,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入库。

  最后,财政部门负责排污费收支管理。排污费收支纳入部门预算,负责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环保专项资金不被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按时完成治理项目。

  据介绍,2004年至2006年,武汉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入库累计l.36亿元。

  业内人士称,新办法将进一步提高排污费征收效率,加大治理环境污染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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