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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电价收入由中央划归地方 专用于节能

赵艳红 2007-10-12 22:25:57 [字号: ]

 差别电价收入由中央划归地方 专项用于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

商报讯(记者 赵艳红)国家发改委昨日发布通知明确,原来上缴中央国库的差别电价收入,今后将全额上缴地方国库,专项用于支持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 

国家发改委昨日指出,经过今年6月份以来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专项大检查,发现河北、福建等省(区)只对部分高耗能行业执行了差别电价政策;云南省尚未执行2007年差别电价标准;四川、湖北等省仍以大用户直供电和协议供电等名义对部分高耗能企业实行电价优惠。 

专家指出,差别电价政策得不到落实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因为不少淘汰类和限制类的企业都是地方经济增长的支柱。而根据国家发改委2006年9月发布的通知规定,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并不由地方支配,而是作为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此前也曾表示,部分地方政府担心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影响当地经济发展,是导致差别电价政策贯彻情况不理想的原因之一。

国家发改委于2004年6月对电解铝、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产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实行正常电价,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则在正常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加价2分钱和5分钱。

2006年9月,国家发改委将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扩大到8个行业,同时提高了差别电价的加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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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高耗能行业发展,促使其节能降耗,国家发改委昨日发布通知,取消上述电价优惠政策的时间表。其中,对铁合金行业的电价优惠自2007年10月20日起全部取消;电解铝行业和氯碱行业的电价优惠,原则上2008年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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