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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意见 县级以上城市须建立污水厂  

中国环境报 李飞 吴亮 2007-10-23 17:20:15 [字号: ]

        本报讯湖北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十一五”期间,湖北省县以上城市必须建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对城市污水处理工作滞后的地区,暂缓审批这一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和省建设资金;省有关部门停止审批新的工业项目和工业用地。

  湖北省生活化学需氧量比重高,80%的减排任务依赖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长期以来,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一直较低,69%的设市城市、80%的县城没有污水处理厂,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平均实际运行负荷率约为54%。因此,大力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成为当前湖北减排重要任务。

  目前,湖北省现有在建污水处理厂18座,总设计能力141万吨/日。其中9座计划2007年竣工,总设计能力83万吨,7座计划2008年竣工,设计能力45万吨/日。全省“十一五”期间县以上城市规划将新建污水处理厂79座,总设计能力约为332万吨/日。其中30座计划2007年开工,17座计划2008年开工,8座计划2009年开工,24座无计划开工时间。

  《意见》要求,“十一五”期间,县以上城市必须建有城市污水处理厂。设市城市要在2008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污水处理率2007年不低于52%,2008年不低于60%,2009年不低于70%;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及汉江流域的县城要在2008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其他县城要确保在2010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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