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城乡规划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律师法和节约能源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下午闭会。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城乡规划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律师法和节约能源法;表决通过
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的决定。
根据《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世贸组织的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可以在国内因艾滋病、疟疾、肺结核和其他流行疾病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国内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生产、使用、销售或从其他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成员进口有关治疗上述疾病的专利药品。“这不仅能大大降低相关专利药品的市场价格,而且有利于更迅速和有效地控制、缓解公共健康危机。”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主任刘春田说。
城乡规划法
中国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标志着中国正在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
乡村规划管理有望得到加强
城乡规划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规划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注重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
根据城乡规划法,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法律还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内容。
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法律也作出明确规定: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为了防止“换一届领导换一个规划”现象,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城乡规划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
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
根据城乡规划法,今后,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城乡规划法还特别强调,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还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民诉法修改决定
破解“执行难”和“申诉难”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一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修改决定针对民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
不履行法律义务可被限制出境
修改决定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期间确定为2年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修改决定将其确定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具体事由
为解决当事人“申诉难”问题,修改决定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3项情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项被明列其中。为了避免由原审人民法院自己纠错较为困难,当事人不信任原审人民法院会公正处理再审申请的问题,修改决定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及时裁定再审或裁定驳回申请。
特殊情形可延长申请再审期间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修改决定将原规定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修改后的节能法
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
28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节能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修改后的节能法在“交通运输节能”一节中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明确提出了上述产业政策。
新法在“激励措施”中明确,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等。
政府机构被列入监管重点
修改后的节能法专设“公共机构节能”一节,明确规定“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法律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立法严禁“免费能源福利”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修改后的律师法
新措施破解律师执业“难题”
修改后的律师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是中国律师在执业中长期存在的难题。修改后的律师法专门规定了一些新措施破解律师执业“难题”,更好地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另外还规定了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特许执业制度被保留等。
律师“法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新修改的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此外,律师法在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又补充完善了有关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方面的规定。
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
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具备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不被监听”写入法律
新修改的律师法在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后,又特别补充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让规定的“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将“受罚”
修改后的律师法,为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划出八大禁区,这其中,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违法者将被处以给予警告、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