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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能源单位被禁免费能源福利

新闻晨报 2007-10-29 11:20:08 [字号: ]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10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节能法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修改后的节能法进一步明确,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修改后的节能法还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修改后的节能法还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修改后的节能法提出,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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