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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当对福利能源说“不”

新华网 魏文彪 2007-10-31 15:17:26 [字号: ]

    福利能源现象是一种以国家利益与普通消费者利益受损为前提的自利行为,这种现象的存在还导致能源价格不能真实反映能源生产成本,造成能源价格制定上的扭曲,进而折损基本生活能源供应的公益性,同时也损伤社会公平与正义,因而理当通过立法予以严格禁止。

    水、电、气等供能单位禁止向单位职工提供“福利能源”。28日,重庆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规定,生活或供应能源单位不得向本单位员工或其他居民无偿或低于国家规定价格提供能源产品,一旦发现这种行为且逾期不改者,处应收能源费用一倍至五倍以下的罚款。(9月29日《重庆晨报》)

    一直以来,一些供能单位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或以低于规定价格提供能源产品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些供能单位在给特殊用户提供能源福利时忘记了一个基本事实,即能源供应单位属国有企业,所提供的能源及其收益属国家所有,向特殊用户提供能源福利实际上是在减损国家利益,说轻一点这属于僭越国家权力行为,说严重一点视为集体贪污行为。

    一个家庭如果可以无偿或低价使用能源,其对能源消费就会缺乏节约意识。一个家庭一天多消耗的能源或许有限,但成千上万家庭常年累月多消耗的能源加起来就多了,而这必然会影响节能减排工作的推进与目标的实现。少数家庭无节制消耗能源的现象,也不利于节能减排意识的深入人心,难免会对他人与社会造成不良示范效应。

    要看到的是,能源供应单位是要赢利的,而赢利是相对于成本支出而言的。这样一来,特殊用户无偿或低价使用能源这部分成本就要计入总的能源供应成本当中,这等于是让其他消费者为特殊用户享受能源福利埋单。因而特殊用户无偿或低价使用能源,实际上是以其他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为代价的,这样一种成本转嫁行为实际上属于利益侵占性质。

    另外,能源价格是依据能源供应成本制定的,如果存在部分家庭无偿或低价使用能源现象,能源供应总成本的增加就会造成能源价格在超越能源供应实际成本基础上制定,从而会一定程度地起到推高消费者所应支付的能源价格的作用,人为加重普通消费者的负担。正因如此,伴随着近年来的能源提价行为,要求取消供应福利能源的呼声日益高涨,因为只有消弭无偿或低价使用能源现象,挤干能源供应成本中的水分,才可能有合理的能源价格。

    同样属于消费者,但是所使用的能源价格却不一样,这无疑也在损害社会公平。而且在提供福利能源现象被允许的情形下,部分能源供应单位不会满足于仅向本单位职工提供福利能源,它们甚至会以向部分特殊用户无偿或低价提供能源方式来获取交换利益,导致这种不公在更大范围与程度上蔓延,并产生新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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