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之“区域生态补偿”的有关标准暂时拟定。昨天,《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由该省政府下发各市,这意味着上游污水对下游造成的损害如何赔偿有了标准。
为化解因相邻行政区域出境水质达不到水质控制目标而发生的纠纷,2005年6月起施行的《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率先提出了“上下游水质交接”的概念,提出“因控制不力导致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造成下游水域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政府进行适当的地区间补偿”。今年,这一机制更是被写入了江苏太湖治理方案中,由省内河流扩展到湖泊。
早报记者昨天从无锡市发改委获悉,目前补偿办法已率先在太湖流域部分入湖河流交界断面上试行,涉及上下游及行政区域交界处。如果交界断面水质超标,上游行政区政府将对下游进行经济补偿。根据《办法(试行)》规定,上游进入下游的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1.5万元/吨、氨氮10万元/吨、总磷10万元/吨。
据了解,无锡此次共有4个监测点断面作为试点,环保部门将定期前往这4个点采样分析,并通过既定公式计算“月/年污染物及其所含成分”总量,于年底进行核算,确定补偿总体金额。江苏省环保厅有关人士认为,从这一办法的实施对象来看,有利于明确太湖上、下游城市之间的治污责任。按规定,省内凡交界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超标的,上游地区设区的市应当给予下游地区设区的市相应的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资金;直接排入太湖湖体的河流,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超标的,所在地设区的市应当将补偿资金缴省级财政。所有补偿资金都将纳入污染防治资金,专项用于水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