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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出台新措施 工程要配套燃气设施

海峡都市报 2007-11-02 10:23:16 [字号: ]

   10月31日,从石狮市政府获悉,石狮出台新措施,从即日起,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内(主要指石狮市区),未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没有管道燃气配套设施的,必须增补管道燃气设施,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给予竣工验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办理发放产权证。

   另外,措施还规定燃气规划区内施行特许经营、政府定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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