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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万吨标准煤奖励250万 新疆同步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都市消费晨报 席永梅 2007-11-06 10:23:16 [字号: ]

   “十一五”期间,西部地区的节能技术改造企业每节约一万吨标准煤,国家奖励250万元。

   近日,记者从新疆]自治区经贸委获悉,国家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日前下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大节能减排支持力度,特别是对 “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西部地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经济落后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等方面给予节能减排资金支持。

   可获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东、西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企业,根据节能量分别按每吨标准煤200元、250元奖励。

   同时,自治区政府为保证新疆到2010年,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GDP)能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目标,也设立了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新疆在“十大节能重点工程”中实施的节能减排项目及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试点和污染防治项目;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减排新机制的示范推广;重点行业、企业节能减排示范试点工作等。

   此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有贴息、补助、奖励3种。其中,贴息额度参考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贷款总额、项目实施期限等因素确定,贴息年限为1年-2年;补助资金主要适用于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减排新机制的示范推广等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奖励金额按项目技改完成后实际取得的节能量等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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