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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采矿业鼓励外资进入节能环保项目

中华工商时报 李富永 2007-11-12 10:46:26 [字号: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系列解读(二)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10月31日公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与2004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相比,新的目录贯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方针,对采矿业的外商投资政策作出较大调整,对我国稀缺或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鼓励外商投资;但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技术和新型能源开发。

  首先是鼓励类项目减少,在2007版目录中,删除了2004版目录中鼓励外商投资发展的项目:包扩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开采、选矿;铜、铅、锌矿勘探、开采;铝矿勘探、开采以及硫、磷、钾等化学矿开采、选矿。值得注意的是,原本铜、铅、锌、铝在西部地区可外商独资,此次此项条款也已取消。

  其次是禁止类目录扩大,新增了禁止外商投资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而在2004年版的目录中,后者属于限制类领域。

  其三是限制类项目扩大,把重晶石勘查、开采(限于合资、合作),磷矿开采、选矿,大洋锰结核、海砂的开采(中方控股)列入限制类目录。

  其四,在新增鼓励类项目中,都与节能环保技术和新型能源开发相关,首次出现了鼓励外商进入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的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技术的综合应用。《目录》也将鼓励海底可燃冰勘探、开发和油页岩、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的勘探、开发。

  众所周知,根据国际商业惯例,是要获得部分资源份额的,等于出口。随着我国外汇储备量位居世界第二,国家已经放弃了以往出口创汇第一的做法,对重要矿产的出口予以限制。铜、铅、锌等矿产资源,都是我国比较缺乏的。至于钨、钼、锡、锑等资源,虽然在我国相对而言比较富裕,但现在国家将其由限制性领域调整为禁止类领域,充分反映出国家对资源安全的重视。

  此次对外商投资矿产的政策调整,与全国矿产资源宏观规划相辅相成。今年,45个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已划定,稀土、钨、锡、锑、煤、钼、重晶石、萤石等8种矿产暂停颁发采矿许可证。随着经济结构的升级,矿产资源开发的总量、布局、结构和时序等发生重大变化,国土资源部此前指出要促进矿产资源供需基本平衡、结构不断优化、开发有序有偿、利用集约高效。《目录》引导外资向所扶持产业方向流动,将外资从稀缺性传统资源开发引到环保与新型能源的拓展上,以辅助整体经济结构的转型。

  如果对比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此前的讲话,可以发现,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10月31日公布的新目录,是一项短期内突然实行的新政策。

  10月19日,汪民在中共十七大期间接受路透社记者专访时表示,中国矿产资源丰富,希望引进国外大公司参与重要金属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汪民所说的重要金属矿产中,包含新目录不再鼓励外商投资的铜、铅、锌。汪民说,中国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工作,在评价的基础上,中国政府将对一些矿产资源潜力较大的区域进行科学合理规划,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引入国内外有实力的优秀大企业进行勘查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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