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联合颁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主要涉及五方面内容:一是坚持扩大对外开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制造业领域,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制造等产业。服务业领域,《目录》在全面落实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同时,积极稳妥扩大开放,增加“承接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鼓励类内容,并减少原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同时,对一些国内已经掌握成熟技术、具备较强生产能力的传统制造业不再鼓励外商投资,明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条目适用于外商投资项目。二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外商投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新增了相关鼓励类条目。对我国稀缺或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鼓励外商投资。一些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允许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限制或禁止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外资项目准入。三是调整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针对我国贸易顺差过大、外汇储备快速增加等新形势,不再继续实施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四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配合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战略,此次修订,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不再列入仅“限于中西部地区”的条目。五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对部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持谨慎开放的态度,适当调整相关条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11月8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王新培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调整单纯鼓励出口政策方面的情况。他说,现行《目录》鼓励类“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引起了WTO成员争议,同时结合我国贸易顺差过大、外汇储备快速增长的新形势,不再需要继续实施单纯鼓励出口的产业导向政策,此次修订取消了该条目。此次修订综合汇总了国务院批准实施或已原则同意的我国产业政策和专项规划,以及我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将涉及外商投资准入政策的相关内容统一列入《目录》,使各项法律、法规和专项政策的外资准入要求对外保持一致,形成规范、透明、易于执行的外商投资准入政策,进一步营造公开、透明的吸收外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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