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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山东乳山核电项目的说明

国家环保总局 2007-12-07 14:34:25 [字号: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乳山核电项目的说明

   一、依照国家法规,乳山核电项目在正式建设前,应经过国家环保总局的审查批准。但目前为止,乳山核电项目并未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并没有受理该项目。

   二、我国对核电项目有严格的审查制度。如果乳山项目向我局正式提出申请,我局会对该厂址是否适合建设核电厂进行科学严密的审查。

   三、按照相关法律,乳山核电项目在立项前,业主应进行公众调查或公众听证。相关人士可通过公众参与充分发表意见。

   四、热情欢迎相关人士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意见,真诚感谢各位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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