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铁腕”治理老污染源的同时,菏泽市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格控制污染增量。
菏泽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从决策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市政府要求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职责,认真行使“环保第一审批权”和“一票否决权”。凡在菏泽市境内所有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先由环保部门审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任何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建设,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通过部门联合把关和环境监察,有效避免新建项目漏报、漏批现象,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目前菏泽市环境影响评价项目领域不断扩大,由过去的单纯工业项目延伸到房地产开发、区域规划、学校、医院、餐饮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