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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确立污染源普查重点

中国环境报 翁雁 2007-12-19 11:24:11 [字号: ]

  明确各部门职责,落实普查经费

  本报讯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郝益东主持召开了全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了部署,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强调要加大污染源普查工作力度,以普查试点经验指导全局工作。

  会上,自治区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自治区环保局副局长潘彦昭汇报了全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的工作进展情况,介绍了包头市昆都仑区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所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重点对《内蒙古自治区污染源普查方案》进行了说明。自治区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自治区环保局局长苏青强调了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并对近期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几项重点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一是原则同意《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会后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执行。二是自治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要加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对工作进展等情况要及时召开会议进行通报、研究和确定。三是污染源普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普查工作应在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各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各系统按时完成污染源普查工作。由自治区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负责全区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四是原则同意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编制的《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预算方案》,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家、自治区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原则上以盟市为主。各级政府均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地方经费按任务分工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自治区将对经济相对困难和普查任务重的盟市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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