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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不允许以个别安全生产事故株连其他企业

山西日报 2008-01-03 10:30:46 [字号: ]

    个别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地方政府动辄下令同行企业全部停产整顿的做法,一直被舆论讥之为 “一人感冒,大家吃药”。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对此作出裁判:此“法”违法,不许再用!这是记者从28日省安监部门举行的贯彻《条例》动员大会上获取的消息。

   新出台的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5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生产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因本行政区域内个别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而影响其他合法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这条法规受到了广泛赞扬。大同的一位煤矿矿长说,以前只要有一个煤矿出了事故,政府便命令我们这些正常生产的矿井全部停产整顿,而且是无限期的。一来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二来也不利于安全生产。影响了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投入的积极性,企业为了减少损失便偷偷摸摸生产,实际上是加大了安全生产隐患。新出台的《条例》废除了这种做法,保护了我们的正当利益,我们就可以放心投入、正常生产了。

   朔州市政府的一位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条例的规定,对规范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很有好处,当然不仅仅是指第56条,这表现出山西在法制建设上迈出重要一步。

   记者还注意到,要求媒体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舆论监督也写进了条例。省安监部门要求各类生产单位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不断加强和完善安全生产和政府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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