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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汾河水环境保护有新规定 保护区内排污采矿重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8-02-14 11:03:01 [字号: ]

  山西省水利厅日前介绍,由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山西省汾河中上游流域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此,汾河流域保护区内水污染行为要一律重处,最高罚款达10万元。

   汾河中上游流域,指宁武县汾河源头雷鸣寺泉至灵石县王家庄断面汾河干流及其支流流经的相关区域。依据《条例》规定,在重点保护区内,禁止新建煤炭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对已有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将责令其限期搬迁或者限期整改;未经批准的,要关闭并恢复原有地貌。

   对重点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排放未达国家标准的污水的,处5至10万元罚款;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处500至5000元罚款;随意倾倒各种工业废弃物的,处5000元至5万元罚款;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采矿、取土等活动的,处1至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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