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中心 | 本网观点 | 记者档案 | 关于我们

发电量

更多... 发电量曲线

首页 > 水利水电 > 市场动态 > 内容列表

江苏为保护饮用水源地加压

中国环境报 2008-02-19 10:47:45 [字号: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近日通过了《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定要把饮用水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投入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并把饮用水源地保护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决定》进一步明确了饮用水源地保护的目标、任务、职责和违规处罚的条款,将于3月22日起施行。

  为确保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江苏省通过连续3年的集中整治,使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从2594个下降到了2386个。目前,江苏省共有日供水量1万吨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119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排污企业数量也从898家下降到528家,保护区内的码头从369座下降为174座,畜禽养殖场数量从32个下降为5个,垃圾堆放场数量从37个下降为4个。江苏省挂牌督办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企业76家,查处涉及饮用水源地安全的排污企业1191家,整治各类排污船只2848条,否决了涉嫌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拟建项目262个,大大提高了江苏省人民“大水缸”的清洁度。

  编制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政府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决定》要求,江苏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域纳污能力,严格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

  《决定》明确,当饮用水源地水质出现可能低于Ⅲ类标准的情况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排污单位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直至责令其暂停排污,确保饮用水源安全。相邻行政区界断面出境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水质保护目标的,上游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下游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通报;上游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排污单位立即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或者暂停排污。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明确了各个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水利、环保、供水、卫生、国土、林业、渔业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决定》要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应当包括饮用水源地周边产业布局、饮用水源地安全调查评价、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饮用水源地保护措施、饮用水源调(输)水工程建设、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及应急预案等内容。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应当在《决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编制完成。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地水量调配和水源工程建设,保障饮用水源地的水量供给,对饮用水源地的水资源实行监督管理;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饮用水源地污染源整治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的监控,对饮用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经济贸易、供水、卫生、国土、农业、林业、渔业、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有关工作。

  严格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饮用水源水质可能低于Ⅲ类标准时,应责令相关排污单位削减或暂停排污

  严格控制饮用水源地项目建设,设置饮用水源地应科学论证

  《决定》还要求,江苏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各类项目建设,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外调水沿线及湖库汇水区污染综合治理;加快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收集、处理;积极发展生态农业,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强水源涵养、湿地保护和生态隔离带建设,开展河道疏浚和生态修复;加快清水通道、尾水专道建设,积极推行引排分开、清污分流和尾水资源化利用。

  《决定》明确,饮用水源地的设置,应当符合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供水等部门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江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开辟第二饮用水源,建立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预测系统和监测信息公布制度

  为避免一旦饮用水源地遭受污染,而引起自来水供应发生危机,《决定》特别要求各地要开辟第二饮用水源,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饮用水源建设,保证应急用水。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条件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饮用水源地的地区,应当与相邻地区签订应急饮用水源协议,实行供水管道联网。

  《决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大中型水库、重要河道、湖泊作为区域发展预留饮用水源地,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饮用水源区的要求加以保护。

  同时,《决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预测系统和监测信息公布制度。在发生水污染事故及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影响正常供水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布信息。

  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明确禁止行为,设定处罚条款

  严格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是《决定》明确的一项硬措施。《决定》明确,对饮用水源地应当按照不同水域特点和防护要求,划定部分水域、陆域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源准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从《决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出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划定方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决定》明确了以下禁止行为: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排放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等。

  《决定》规定,对违反相关条款的行为,由环保、水利、渔业、港口等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如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建设废物回收(加工)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排放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的,拆除违法设施,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设置鱼罾、鱼簖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渔业捕捞,或者停靠船舶、排筏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字号: ] [参与讨论] [加入收藏] [返回顶端]

关于我们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Copyright © 1999-2007 群鹰公司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8号中雅大厦A座14层 邮政编码:100038
电话:010-51915010,30 传真:010-51915237 Email: china5e@china5e.com
支持单位: 中国企业投资协会|中国动力工程学会|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承办单位:群鹰公司
京ICP证0402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