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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保局执法监察与环境监察相互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8-02-21 10:37:31 [字号: ]

  根据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环境保护的新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安全的切身利益,进一步抓好国家环保总局、监察部《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贵州省纪委、监察厅《关于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落实,加大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追究力度,确保执法监察与环境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经驻局纪检监察室与省环境监察总队商定,双方共同建立执法监察与环境监察相互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一、相互全力支持和配合工作,建立定期或不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沟通。

  二、建立互通信息制度,定期或随时通报情况。

  三、纪检监察室积极支持、配合、参与重大环境监察执法专项行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责任人,按规定进行初核或移送处理。必要时主动协调省监察厅相关部门参与专项行动,确保环境监察专项行动任务的完成。

  四、环境监察总队遇有重大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和环境污染事故(事件)调查等活动,及时通报纪检监察室,使纪检监察室准确掌握情况,及时参与对环境违法违纪责任人员的追究和处理。

  五、建立相互学习和工作经验交流制度,定期召开交流会议,介绍工作经验,不断提高执法监察和环境监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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