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水利厅了解到,经由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汾河中上游流域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条例》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依据《条例》规定,今后汾河流域保护区内水污染行为要一律重处,最高罚款达10万元。
汾河中上游干流河道是黄河水进入省城太原的必经渠道,当前流域内存在着水资源管理体制不完善和运转不协调、生态环境恶化、水环境污染等现实问题,治理任务艰巨、行政监督难度大、执法难以全面到位,造成了水资源浪费和水环境质量难以保障的局面。
从今天起实施的《山西省汾河中上游流域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条例》突出了流域统一管理、统一协调,重点制定了“流域水资源实行水量的统一配置和调度”、“流域内水环境保护依法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两项制度。《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汾河中上游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工作步入了依法管理的新阶段,对于加强我省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水环境保护,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依据《条例》规定,在重点保护区内,禁止新建煤炭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等等。对已有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将责令其限期搬迁或者限期整改;未经批准的,要关闭并恢复原有地貌。对重点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排放未达国家标准的污水的,处5万至10万元罚款;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随意倾倒各种工业废弃物的,处5000元至5万元罚款;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采矿、取土等活动的,处1万至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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