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3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向新闻界通报了我国自去年7月推出“绿色信贷”以来取得的进展情况。潘岳称,经过半年的推进,我国绿色信贷取得了“阶段性、局部性成果”,与预期目标相比还有“不小的距离”,大面积推进还面临着不少制度性和技术性的困难。
虽然新闻媒介一致看好绿色信贷,但是看得出,官方对绿色信贷已取得收效的评价十分谨慎。回眸过去,半年的绿色信贷究竟给我们带来了什么?展望未来,它是中国进入环保新时代的一个信号,还是与当初的“绿色GDP”一样,行将走向无疾而终?
政 府:信贷手段落实环保内容,有门
何谓绿色信贷(green-credit policy)?简单说,就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通过行政手段限制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贷款额度、判定贷款资格。以此遏制“双高”产业的盲目扩张。
2007年7月30日,就在媒体广泛报道绿色GDP无疾而终一周之后,“绿色GDP替代工程”开始启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其核心内容就是“绿色信贷”。
此举一出,就得到金融界和环保界人士的广泛认同。他们觉得,在节能减排形势日趋严峻的今天,除了落实行政监控手段,还需要辅之以金融调控等市场机制。其中,用经济手段来控制好比是打蛇打到七寸上,可能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和传统的行政手段相比,环境经济手段不但可以节省行政成本、优化资金配置,更重要的是可以提升公众参与水平,某种程度上,可以达到“毕其功于一役”。
记者了解的情况是,我国法律允许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罚款的额度只有10万元,“环保成本高”、“违法成本小”是中国环保一直存在的尴尬,这样的处罚与企业偷排结余的成本相比是杯水车薪。绿色信贷的推出,在某种程度上丰富了环保部门的执法手段。逼迫企业必须为环境违法行为承担经济损失。
高层认为,绿色信贷的本质在于正确处理金融业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它是生态保护、生态建设和绿色产业融资,构建新的金融体系和完善金融工具。
虽然潘岳的发言十分谨慎,但事实上“绿色信贷”半年以来所取得的收效,还是有目共睹的。环保总局有关官员指出,“绿色信贷”是金融杠杆在环保领域内的具体化。另据中国银监会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1月,全国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放中长期贷款1.5万亿元,增幅比2006年末下降9个百分点,贷款呈总量上升、增幅下降之势。
同时,“绿色信贷”虽然半年来不算顺利,但一直很坚忍的推行,还不仅仅是节能减排具体实施的手段。分析指出,它是2008年一系列环境经济制度将要建立的“信号弹”。研究近年来我国推行的环保政策,我们可以看出这样一条清晰的环保线路:从行政措施,到经济惩罚,走向法律制度建设。环保总局官员透露,继绿色信贷之后,环保总局还将联合财政部、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就绿色财税、绿色保险、绿色证券进行政策研究与试验,“成熟一项推出一项”。一个“被市场经济化”了的环保概念,呼之欲出。
银 行:提高规避信贷风险能力,机遇
如果说环保部门是绿色信贷推行“幕后的手”,那么银行系统则是绿色信贷推行首当其冲的“先锋”。它对于我国银行业,是一个挑战。
原因在于,越是“两高”行业,如钢铁、水泥等,其贷款需求越大。未来若不加强其环境风险管理,一旦发生给予贷款的企业发生污染事件时,不但影响银行的社会形象,也将损及其债权的收回。“国家环保总局先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提供了3万多条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这是潘岳副局长向媒体通报有关绿色信贷第一阶段取得进展时披露的一个数字。但是,当记者就“3万多条信息,被银行部门采纳的有多少”而向有关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求证时,回答却是无法提供这一数字。有业内人士认为,这个数字不会太高。
但反过来考虑,实行“绿色信贷”对我国银行业也是一个契机,银行机构要下力气研究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工具。如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推出绿色抵押等银行类环境金融产品。此外,银行还应该逐步实施绿色采购、能源效率、废弃物管理等良好管理实务策略。
同时,银行推行“绿色信贷”,也是自己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建设生态文明,是为人民谋福祉。银行发挥自己的优势,参与对治污企业的治理,并腾出有限的信贷资金优先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环保建设项目,是其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
当然,推行“绿色信贷”,也是对银行自身利益的保护。因企业涉污而关停,造成银行资金打水漂的事件,已屡见不鲜。因此,银行把资金投入涉污企业,本身有着极大的风险。一旦涉污企业被查获,银行将不可避免地蒙受形象和资金的双重损失。
在这些方面,中国最大的信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走在前列。“绿色信贷”推行伊始,工行董事长姜建清率先提出,工行将严格坚持信贷环保合规、全面建设“绿色信贷”银行作为一项长期经营发展战略,致力于打造一家“绿色信贷”模范银行。
为此,工行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的前提条件,并建立企业环保名单,对所有贷款项目和贷款企业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在新建项目贷款评估、审查、审批过程中,工行明确将项目是否通过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是否符合区域整体规划和污染排放指标要求作为审查重点,对违反国家环保政策、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一律予以否决。对新建、在建项目,在环保评价报告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前,一律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等。
姜建清透露,2006年至今,工行已经主动从“两高一剩”行业中的一般性客户和有潜在性风险的客户退出了167亿元贷款。近期,工行还加大了与国家环保部门、银行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了企业环保信息日常沟通机制和企业环保信息监测机制,对企业实行环保名单制管理,在开展日常信贷业务时首先查询国家环保部门和央行征信系统中的企业环保信息。
其实,在建设“绿色信贷”的背后,更体现了工行寻求业务经营战略转型方向的努力,即加快信贷结构调整进程,进一步提升防范信贷风险的能力和提升资产质量。评论认为,针对高耗能、高污染及产能过剩行业(“两高一剩”行业)贷款过快增长问题,银监会已经连连发出令牌,而工行带头推动环保,将对整治“两高一剩”企业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同时,对商业银行优化自身信贷结构,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示范效应。
面对绿色信贷并不顺利的半年,不少人质疑说:它是否会像屡挫屡战的环保总局以前遭遇的原因一样,这个看起来威力无比,风光无限的“绿色信贷”同样会遭遇重重阻力和壁垒,最终沦为“绿色GDP”的下场?环保总局是否还要经历一次也许他们早以习以为常的打击呢?
从中国的传统工业结构和布局来看,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显然在工业系统中占据重要位置。而部分国有大型企业正是高能耗高污染的典型代表,比如电力、石油、化工等行业更是关系国家能源和工业命脉的重要企业。这些企业是银行的衣食父母,有些甚至持有银行股份。要银行对这些企业开火,估计是环保局愿意而银行所不愿意看到的。如果因为环保不过关不给这些大型甚至特大型企业贷款,银行的损失可想而知,这是在牺牲利润。因此,“绿色信贷”极易流于形式,流于银行的虚晃一枪。环保局和银行应该共同执行该信贷条例,保证条例的执行力,不要成为一个银行托起来的“秀”。
可靠消息证实,早在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制定政策,要求各级金融机构对“不符合环保规定的项目不贷款”。但十三年过去了,由于没有配套措施,这项很好的环境经济政策并没有得以真正实施。
中国政法大学著名环境法学教授王灿发表示,13年都推不动一项环境经济政策,除了技术上存在难题外,绿色信贷的法律地位始终没有明确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
王灿发认为,要有效建立起环境经济政策政策体系并使其充分发挥作用,首先应将环境经济政策上升到立法的高度,而不应是仅仅停留在各部门分散的行政手段上。“绿色信贷的难以推动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国环境经济政策的法律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存在不少空白,这不利于环境经济政策的有效实施。”王灿发举例说,与绿色信贷类似的还有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虽然早在1989年就已开始在一些地方实施,但是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这项政策至今仍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
“我国的环境经济政策虽然种类较多,但真正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发挥作用的并不多见。公平地说,要改变环境经济政策‘有名无实’的状况,单靠环保部门唱‘独角戏’显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王灿发说,有些环境经济政策虽然有政策性规定,但是由于没有配套措施,没有与其他部门形成有效配合,肯定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
无独有偶,去年9月9日,就在潘岳提出实施环境经济新政策时,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孙佑海就表示,环境经济新政策需要法律固定。他认为,“法律一旦公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这就保证了中央的重大决策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从而保障了中央决策的权威性和长期稳定性。”
孙佑海最看好法律的强制作用。他说,现行环境立法大多专章设立法律责任,明确从事违法行为者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一旦立法中规定了什么行为是必须做的、什么行为是禁止做的、违法行为的后果是什么,这些规定就必须在执法中实现。因此,法律责任及其实施是法的强制作用的最直接体现。
“绿色信贷”作为一种限制企业污染规模扩大的方法是有意义的,我们当然希望它能成为斩断企业黑手的又一柄利剑,但看到利剑折的多了,对这剑的质量就产生了疑窦,到底是墙太硬还是剑太软,结果不得而知。“绿色信贷”最终能撑多久?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