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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液化气进销差率实行上限控制

甘肃经济日报 2008-03-20 15:22:49 [字号: ]

   为抑制液化石油气价格过快上涨,甘肃省物价局下发通知规定

   为抑制甘肃省液化石油气价格过快上涨,近日,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全省范围内实行液化石油气流通环节进销差率控制》的通知。《通知》要求,经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供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进销差率由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双方在4%以内协商确定。

  《通知》规定,生产企业直接供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按两道环节控制,综合进销差率最高不得超过10%,其中,进销差率为4%;批零差率为6%。经独立法人资质的批发企业供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按三道环节控制,综合进销差率最高不得超过14%,其中,第一道环节进销差率(批发企业)为4%;第二道环节进销差率(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为4%;第三道环节批零差率为8%。

  另外,经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供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进销差率由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双方在4%以内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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