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山西省开始对国家考核的5个重点城市中空气质量改善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力度大、成效显著的城市给予奖励。
为全面推进“蓝天碧水工程”,加快重点城市空气质量的改善步伐,3月17日,山西省将省级考核的6个重点城市纳入重奖范围,退出污染最严重城市前5名的,奖励100万元,退出污染最严重城市前10名的,奖励200万元。
奖励办法规定,以各市的空气综合污染指数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作为考核指标,以2006年为考核的基准年,实行动态比较考核。将6城市的空气综合污染指数与国家考核的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公布的空气综合污染指数作等同比较,并按空气污染综合指数大小进行序数排名。经与基准年比较,对于6城市中排序退出污染最严重城市前5名的,奖励100万元;退出污染最严重城市前10名的,奖励200万元。对于6城市中因工作措施不到位导致城市年际环境质量状况下降的,取消其资格,不列入本办法实施奖励的范围,并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