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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征排污费 促焦化企业节能减排

山西商报 刘刚 赵辉 2008-04-23 11:08:47 [字号: ]

  今年一季度,山西省焦炭集团公司代征焦炭生产排污费4.64亿元,比上年同期的1.91亿元增长142.93%,实现了首季开门红。

  据统计,2007年山西省焦炭集团公司代征焦

  炭生产排污费总额达到18.5亿元,占到全国排污费征收总额187亿元的9.89%、全省排污费征收总额27亿元的67.7%,是2006年的2.6倍,相当于2003年至2006年4年征收额的总和。2007年征收的焦炭生产排污费不仅金额高,而且覆盖了全省所有焦炭生产企业,在全国是绝无仅有的,同时有力地推动了全省焦化企业的节能减排。

  委托省焦炭集团代征

  早在6年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就通过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并从2003年7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明确了排污费征收主体为当地环保部门;排污费征收对象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污费征收标准、种类、数量的申报、核定和复核程序;排污费数额的确定原则和程序;规定排污费减免的原则和程序;排污费的使用,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等等。

  我省是全国最大、最重要的焦炭生产基地,但同时也是污染大省。焦化产业作为山西的支柱产业之一,在为全省经济发展做贡献的同时,也使山西万元产值能耗增大,加剧了大气污染和水体污染,矛盾突出。

  近年来,我省欲通过征收排污费的方式来改善污染状况,省环保局曾委托省有关部门征收过,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监管手段,导致有不少焦炭企业偷排污、少缴费,不能足额征收排污费,收效甚微。按照前几年的测算,全省可以征收排污费几十个亿,而后连续几年征收仅有几个亿,有的年份全省才征收3亿多元。为此,2007年1月5日,山西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由省环保部门委托具有多年征收能源基金基础和焦炭运销管理经验的山西省焦炭集团公司代征焦炭生产排污费,在环保部门征收主体地位不变的情况下,有力地强化了征收主体。

  山西省焦炭集团公司拥有焦炭铁路运输计划的审批权和公路出省附票的发放权,焦炭企业每吨产品出厂都要被该集团 “记录在案”,其作用可以形象地比喻为“一夫当关,万夫莫开”。专家称,这次省政府决定由环保部门委托省焦炭集团公司代征排污费,就是利用焦炭集团的有利条件,强强联手、优势互补、严格把关、堵住漏洞,从而实现焦炭生产排污费的足额征收。

  山西省焦炭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跃向记者介绍说:“代征焦炭生产排污费是省委、省政府、省环保局对我们的关心和支持,是对我们工作的充分肯定。这项任务是光荣的,是义不容辞的。我们是国有企业,又有多年管理、收费的基础和经验,为政府办事,没有完不成的理由,我们要力争超额完成省政府交给我们的全年征收焦炭生产排污费15亿元的目标任务。”

  排污费征收“颗粒归仓”

  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工作关系到山西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到山西省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成效,关系到全省人民的切身利益,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

  2007年,山西省焦炭集团公司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治理”的原则,发挥焦炭运销管理作用,在每月安排焦炭运输计划前,首先核实各焦炭企业上月焦炭生产排污费的缴交情况。对没有足额缴纳焦炭生产排污费的企业,不予安排焦炭运输计划;对拒缴、欠缴焦炭生产排污费的,依据环保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中止相应的铁路运输计划、停发相应的公路运输票据。省焦炭集团公司还启用了《山西省焦炭生产排污费定额附票》,凡是从事铁路、公路焦炭运输的必须加盖山西省焦炭集团准运公章,对所有运焦车辆进行复磅计量、登记台账、验票放行。也就是说,如果不缴纳焦炭生产排污费,该企业的焦炭产品就别想在省内外流通。此外,对焦炭企业自产自用的部分,焦炭公司也按规定纳入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范畴,进行属地管理、属地征收、属地解缴。2007年,山西省环保局对自产自用焦炭的10家企业发出追缴令,企业全部如数上缴。

  政策制定暗合节能减排

  多年来,山西省征收焦炭生产排污费,主要沿用按当量收费的办法。由于受技术条件、监测能力和基层环保部门测量设备不到位等因素的制约,焦炭生产中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难以确定,给收费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成为排污费征收难以到位的重要原因。

  2007年1月27日,山西省环保局和省焦炭集团联合制定出台了《山西省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对焦炭生产排污费的征收程序、运输计划管理程序、监督管理等定下“严规”,成为山西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的 “根本大法”,排污费的征收一改过去按当量收费为按生产吨焦收费。2007年4月20日,由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局3家联合出台的《焦炭生产排污费暂行收费标准》,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治理”和“逐步提高,分步到位”原则,按机械化焦炉的炭化室高度、环保设施配置以及运行状况进行分类,按排污量削减情况乘以相应的污染物收费系数核定,收费标准从吨焦18元到200元不等。按吨位征收焦炭生产排污费收费标准主要分为五类:一是炭化室高度在4.3米及以上的机械化焦炉、炭化室高度大于3.2米的捣固室机械化焦炉,建有污染防治设施和化产品回收装置,且运行正常的,按吨焦18元计收;没有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化产品回收装置的,按吨焦80元计收;建成部分环保设施的,按配备环保设施的运行及排污量削减情况,乘以相应的污染物收费系数核定。清洁热回收焦炉,暂按吨焦18元计收。二是炭化室高度2.8米至4.8米之间的机械化焦炉,建有污染防治设施和化产品回收装置,且运行正常的,按吨焦28元计收;没有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化产品回收装置的,按吨焦100元计收;建成部分环保设施的,按配备环保设施的运行及排污量削减情况,乘以相应的污染物收费系数核定。内热室直立炉,暂按吨焦28元计收。三是炭化室高度在2.8米以下的机械化焦炉,建有污染防治设施和化产品回收装置,且运行正常的,按吨焦50元计收;没有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化产品回收装置的,按吨焦120元计收;建成部分环保设施的,按配备环保设施的运行及排污量削减情况,乘以相应的污染物收费系数核定。四是未在生产环节缴纳排污费或无规定票据运输焦炭的,按吨焦160元计收。五是超过淘汰期限的小型机械化焦炉和明令取缔关闭但出现死灰复燃的土焦和改良炉,除坚决予以关闭外,还要对非法生产期间已经生产的,按吨焦200元追缴焦炭生产排污费。

  焦化企业出招减排

  焦化行业是山西省节能降耗和污染物减排的重点行业之一,关系到全省节能降耗目标的完成。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的原则就是“取之于排污,用之于治污”。只有足额征收排污费,才有足够的经费来治理污染;只有企业足额缴纳了排污费、付出了污染的代价,企业才能提高解决污染的自觉性,就会促使企业治理污染,就能从根本上促进和解决焦化行业对环境的污染问题。

  在山西省焦炭集团公司企划部办公室,轻轻一点鼠标,每个焦炭公司的征收额和每个焦化企业的上缴数一目了然。山西焦化集团、太钢焦化厂、美锦能源有限公司等大型焦化企业,都能依照相关法规购置上马了污染防治设施和化产品回收装置,因此上缴排污费一直执行的是最低标准18元/吨。这些大型焦化企业负责人认为,排污费征收的高标准,不仅不会影响企业效益,反而是企业的长期利好,其主要目的是整治那些采用土法冶炼的小型重污染企业。同时,征收排污费对节能减排、优胜劣汰都有好处。临汾市洪洞县一家焦化企业的焦炉炭化室高度虽然在4.3米以上,但未能回收化产品,其焦炭年产量为170万吨,按照新标准每吨焦征收排污费80元计算,每年就要缴纳排污费1.36亿元,是以前缴费的3倍多。这类焦化企业面对排污费征收的高标准、成本的高增加,最艰难的选择就是上环保设施和化产品回收装置,达到排放标准,否则只能关闭;年产焦炭50万吨的孝义离柳焦煤公司、交口天源焦化实业有限公司、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以前缴纳排污费的标准分别是吨焦34.53元、35.38元和25.8元。为了获得更低标准的缴费待遇,他们很快上马了相关的环保设施和化产品回收装置,经环保部门验收达标后,马上执行了吨焦18元的标准。高额的排污费确实对焦炭企业的减排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全省焦炭企业数已由2007年年初的377家下降为现在的272家,关闭淘汰的105家焦化企业中绝大多数是因为环保设施不完善或不能正常运转和不能回收化产品,而又无法承受高额排污费导致的。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记者从山西省经委获悉,2007年全省累计生产焦炭9800万吨,和2006年相比增加600万吨,增幅6.5%。大机焦、小机焦、改良焦的产量结构为86.69∶12.65∶0.66,大机焦比重达86.7%。2007年全省淘汰取缔落后焦炉62座、产能1131万吨,节约标准煤100万吨,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降低8.5%。和2006年相比,大机焦比重增长了3个百分点,小机焦比重下降了2个百分点,改良焦比重下降1.5个百分点。焦化企业化产回收设施进一步得到配套完善,全省经省政府确认保留的焦化项目焦油已经全部回收,粗苯等化产回收率达65%以上,提高了40个百分点,一批先进适用的环保技术得到推广应用。2008年,山西决定对全省所有落后、违法焦炭生产企业全部关停取缔,将关停103个焦化项目,淘汰落后产能2407万吨。

  省经委一位负责人坦言,委托山西省焦炭集团公司代征焦炭生产排污费,可以充分利用该集团的有利条件,严格把关、堵住漏洞,从而实现焦炭生产排污费的足额征收。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为山西省焦化行业污染治理积累了资金,省焦炭集团组织研发的一套切合实际的排污费征收管理软件,提高了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管理的信息化、电子化管理水平,有力地加快了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步伐,促进了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蓝天碧水工程进度,为山西省的环保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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