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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中建筑节能内容必须公示

三秦都市报 2008-04-30 14:53:09 [字号: ]

   28日记者从省建设厅了解到,今后,项目的销售场所、施工场所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等都必须明确地公示出建筑节能专项内容,墙体、屋面、地面(楼面)、门窗(幕墙)所采取的节能措施、供热采暖(制冷)系统所采取的节能措施等信息都将会一目了然。

  据省建设厅介绍,在所有产业中,房地产业的资源消耗量高居第一位。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建筑节能必须公示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限等予以明确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管理办法》,新开工或销售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进行节能改造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既有民用建筑都必须进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公示中必须包含的内容有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等。相关信息通过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在房屋销售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方式予以公示。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应在合同的“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栏目,增设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购房者和出售者对销售的商品房建筑节能信息作出承诺性约定。对于不按规定公示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等,最高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后15日内,应该在施工现场按要求将节能信息进行公示;房地产开发商在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5日内,应该在销售现场按要求将节能信息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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