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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道路太阳能电网”合作原则

伊秋 2008-05-11 22:43:47 [字号: ]

  构建“国际道路太阳能电网”是人类历史上的伟大工程。但它对国际间的良好合作是个严峻的考验。也许这是天意,是太阳神阿波罗给人类出的一道易解难行的测验题,它要检验人类的合作精神、环保意识与和平愿望,这道题回答合格了,人类文明将向前跨进一大步。

  “国际道路太阳能电网”是彻底解决世界能源问题的最佳方案,全网版图为欧亚大陆、非洲和南北美洲(大洋洲和远离大陆的岛国宜建立独立的道路太阳能电网,暂不参与缔约)。版图内自愿参与构建“国际道路太阳能电网”的国家和地区称为缔约国。欧亚大陆与非洲有两处连接,苏伊士运河和直布罗陀海峡,与北美洲的连接只有一处,即白令海峡。此三处连接的相关设施由缔约国共同出资建造。

  缔约国以和平利用太阳能为宗旨,恪守“共建共享,保障连接”的总原则,共同建造人类共享的“国际道路太阳能电网”(以下简称电网),并以下列原则订立电网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相关实施细节:

  一、效率最大化原则。缔约国在协商规划电网建设的相关事项时,以使电网产生最大的发电效率为首选。在电网的连接、发电、供电、蓄电以及传送调节等环节,以尽可能发挥电网的发电效率为取向。

  二、法律保障原则。缔约国共同制定出电网建设、使用和保护的相关法律,严格遵守。缔约国委托联合国能源机构负责处理电网建设协调和建成运行的日常事务,仲裁缔约国之间的纠纷,并对恶意浪费或非正常使用的行为依法进行判决和制裁。

  三、全覆盖原则。缔约国无论拥有道路多少,都必须把现有的道路可覆盖面积全部安装相连接的太阳能发电聚光板并网发电。不能覆盖的道路状况和类型以统一的标准予以确认。

  四、资金自筹原则。缔约国所需的建设资金由各国自筹。缔约国资金困难可先向国际银行贷款或向有关基金融资,电网开始运作后向本国用户收取电费偿还。

  五、统一技术标准和最低造价标准原则。缔约国在电网规划建设过程中,建立电网建设通用的技术平台,统一技术标准,共享技术资源。缔约国在制造或采购电网建设所需的材料及设备时,必须符合共同确认的最低技术标准和最低造价标准,以确保电网设施的优良率,从而保障电网的发电效率。

  六、各自维护原则。在电网运行过程中,缔约国境内的电网由各国负责日常维护。维护费用由各国政府承担。

  七、连接义务原则。缔约国在电网运行期间,必须履行保障电网连接的义务,不得单方面中断本国电网与国际电网的连接。如遇特殊情况需中断连接,必须经电网运行管理机构批准。

  八、离网原则。考虑到国际形势风云变幻,局部战争和地震等自然灾害在所难免,电网运行的相关细节必须有部分(个别)缔约国暂时脱离电网的预案,以确保部分缔约国(个别)离网后不影响电网的正常运行。

  九、非盈利原则。电网运行过程中,缔约国在对本国用户收取电费时,必须以收回建设成本和维护费用为度,不以盈利为目的。禁止利用电网供电向本国用户收高额电费,以牟取暴利。

  十、电力储备原则。缔约国对关系到本国民生的重要用电设施必须作适当的电力储备。储备容量由缔约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决定,所需设施和资金也由缔约国自行解决。

  十一、和平利用原则。缔约国不得将电网的电力直接用于军事用途,或用于伤害人类生命的其它非和平及非道义用途。

  十二、协商原则。在电网运行过程中,如遇到突发事件或是不可预知的因素,由全体缔约国召开会议共同协商,决定应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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