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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配置不应有特权

2010-06-07 08:50:27 中国国土资源报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在煤炭资源配置中拥有两种特权:一是可以通过协议出让等行政手段获得采矿权,而非国有企业只能通过招拍挂等市场手段获得;二是国企的煤炭资源价款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而非国有企业必须缴纳现款。

现在,一些地方在煤炭资源整合中,不仅没有取消国企的这些特权,反而给了他们新的特权:用行政手段指定国有煤企兼并非国有煤企,进一步强化了国企对煤炭资源的垄断。这种现象既不利于煤炭行业自身发展,也不利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应当引起重视并加以纠正。

在煤炭行业逐步走向市场化的今天,在资源配置中赋予国企特权,其本质是搞行政垄断,如果不及时加以纠正,可能会引发严重后果:一方面,国企以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采矿权的现象,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强化了行政垄断;另一方面,允许国企将煤炭资源价款作为国家资本金的做法,容易导致一些国有煤企像国有房地产企业一样(不计成本当“地王”),煤炭资源价款再高也敢要(反正由国家买单),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更重要的是,用行政命令帮助国企兼并、收购非国有煤企,很不利于提升我国煤炭行业的活力和国际竞争力。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资源配置 煤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