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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综合治理有了强力支撑

2018-12-17 14:07:47 中国环境报   作者: 赵娜  

编者按

渤海综合治理作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七大标志性重大战役之一,近日又有新进展——《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正式出台。

这意味着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趋势下,将进一步加大渤海综合治理力度,提高执行力,力求渤海治理措施得到更有效的落实,从而确保渤海生态环境严峻形势得到有效改变,三年综合治理见到成效。

陆海统筹,改变“五龙治海”局面

在这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原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职责整合到生态环境部,设立了海洋生态环境司,实现了“打通陆地和海洋”,将有效改变此前存在的海洋生态环境“五龙治海”的局面。

中国海洋大学教授高会旺表示,以前入海排污口调查做了很多工作,但由于管理部门众多,职能存在交叉、重叠和空档,陆源减排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如今,首次将陆海管理打通后,在陆源污染控制上,应该会向前迈出一大步。

“陆海统筹的理念一直就有,但实际操作起来有难度,没有彻底落实到位。究其原因,在于海洋和陆地环境管理分属不同部门。这次机构改革为陆海统筹的实施提供了执行上的便利性,具有了可操作性。”山东大学(威海)海洋学院副教授王亚民说。

为构建陆海统筹的责任分工和协调机制,《行动计划》提出建立实施湾长制。显然,“湾长制”借鉴了“河长制”的治水成功经验。

2017年9月,国家在浙江、秦皇岛、青岛、连云港、海口一省4市先期开展了湾长制试点工作。

“通过开展了一年多的试点工作,可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为湾长制的有效实施提供一些帮助,让其真正落到实处。”高会旺表示,实施湾长制可能比河长制难很多。因为不仅海湾面积大、流动环境复杂,环保目标涉及到水质、生态、风险等多方面,而且大的海湾还涉及到流域面积不同的多条河流排污以及地市、省市的行政交错。因此,湾长的目标责任更为复杂,需协调的范围更广。

以海定陆,有效控制陆源污染

“以海定陆”,这一概念虽然不是新词儿,但事实上在官方文件中提到的次数并不是很多。而近日出台的《行动计划》明确提出了要坚持以海定陆。

何为“以海定陆”?

高会旺解释说:“根据海洋的环境容量,对陆源排污采取总量控制。渤海能容纳多少污染物,就是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的约束标准。”这意味着陆源的达标排放(符合排放标准),不一定满足海洋环境保护的要求,也可能会导致污染物入海总量超出渤海的环境容量。

据统计,海洋污染物中有80%来自于陆地。渤海的诸多生态环境问题,其实都与陆源排放有关。

“陆源污染物排放,导致了海洋生态环境的退化。以海定陆,可以根据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来决定陆地上污染物排放的管理目标。先确定渤海要达到什么样的水环境质量和生态目标,再来确定陆地上的环境保护采取怎样的措施。”王亚民表示。

这就要求精准估算出渤海的环境容量。高会旺说,把渤海每个海湾的容量进行测算,然后作为陆源污染物排放的依据。若排放量超过这一界限,就算污染物入海量超标。但是,怎么把渤海及其各海湾环境容量估算准确,这是个难点。

限额捕捞,推动渔业资源总量管理

在18项重点任务中,有7项涉及陆源污染治理行动。这也凸显出陆源污染物控制是当前最突出的问题。

“环渤海省市普遍工业比较发达,人类活动较为频繁,导致污染物排放量较多,造成渤海水环境质量下降。”王亚民说道。

此外,海洋生态环境退化的问题,也是当前渤海综合治理的重点。王亚民说:“过度捕捞是导致生态环境退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渤海已经抓不到多少鱼了。比如,我国对虾曾经是渤海中非常重要的海产品,现在已经很难捕捞到了。”

为此,《行动计划》提出严格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继续组织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推进渤海海区禁捕限捕,总结并继续组织山东、辽宁进行限额捕捞试点,启动河北限额捕捞试点工作。

“以前执行总量管理制度,新《渔业法》把限额管理增加了进去。但是,由于以前执法技术手段和人员等方面能力不足,一直很难实施限额捕捞控制捕捞量。”王亚民表示,目前,执法手段更加有力,实施限额捕捞制度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渤海环境问题,由来已久。高会旺表示,将海洋环境治理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的国家战略考虑,是非常好的新起点。此次攻坚战虽然于2020年结束,但海洋生态环境恢复仍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希望这次攻坚战作为良好开端,能一直延续下去。

现今距2020年已经越来越接近,制定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的时间表和路线图,需要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需要地方积极落实,更需要行业和企业的积极参与,也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努力。




责任编辑: 江晓蓓

标签: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