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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印发《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清单》

2020-09-18 09:57:29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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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产煤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陕西投资集团公司、陕西省益秦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矿业公司、陕西有色榆林煤业公司、国家能源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华能陕西煤业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推动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省煤矿安全专委办制定了《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清单和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是煤矿在生产建设、灾害防治、风险管控、隐患消除等方面不能突破的底线和不可触碰的生命线、高压线。严格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管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具体举措,是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以最坚决的态度牢牢坚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真正把安全作为发展的前提、基础和保障。

二、全面贯彻煤矿安全生产红线规定。各产煤市、县安委会、各类煤矿企业要对照《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清单》规定,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管理清单,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机制,严肃查处触碰红线的企业和人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照红线清单向日常监管部门和职工大会作出坚守安全红线、严格落实管控措施的安全承诺,并在企业公开场所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切实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三、自觉建立红线常态化管理机制。各煤矿企业要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契机,牢固树立红线不可逾越理念,建立红线管控制度,落实红线常态化管理措施,坚决杜绝触碰红线行为;要认真对照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标准,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全程参与,围绕煤矿生产建设全过程中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的安全风险及隐患,深入开展自查自改工作,于9月底前将落实情况上报日常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四、加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煤炭行业管理、煤炭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规定,将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红线相关规定纳入日常监管监察工作重要内容,加大执法检查和惩处力度,对触碰安全生产红线行为的,要按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由事见人追责问责;对触碰安全生产红线的煤矿企业,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惩处问责,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请各产煤市安委会将本通知转发至本级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和辖区所有煤矿企业,于2020年10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省安委办。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2020年9月10日

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清单

一、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

二、煤矿违法违规发包、承包、转包煤矿井下工程;

三、矿井开拓部署、生产布局违反规程、规范;

四、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无风、微风作业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组织生产、建设;

五、煤矿冲击地压、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冒险作业;

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安全设备、设施防护措施不落实;

七、违规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不执行煤矿爆破管理规定;

八、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作业;

九、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组织生产,进行危险作业时未开展危险因素辨识评估、未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冒险作业;

十、煤矿现场安全管理,应急处置措施落实不到位组织生产建设。

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认定标准

一、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是指下列情形:

(一)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全、证照失效非法组织生产的;

(二)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不全擅自组织建设施工的,未经联合试运转或联合试运转超期或未经竣工验收合格进行采掘作业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或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建设的;

(四)停产停工矿井、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矿井未按照规定程序通过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

(五)存在“五假五超三瞒三不”行为的(“五假”: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五超”: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仍然组织生产;“三瞒”: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三不”: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指令仍然生产)。

二、煤矿违法违规发包、承包、转包煤矿井下工程,是指下列情形:

(一)煤矿未采取整体托管形式进行托管的,或者承包(托管)给不具备承包或承托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承托)方再次将煤矿井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或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三、矿井开拓部署、生产布局违反规程、规范,是指下列情形:

(一)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二)未按批准的设计布置生产水平和采区,或者采掘工作面个数超过规定的;

(三)矿井、采区和采煤工作面的安全出口不符合规定的;

(四)违规多井口出煤的;

(五)在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或安全设施不完备的水平和采区,进行采煤作业或掘进回采巷道的;

(六)矿井巷道布置不符合重大灾害治理要求的。

四、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无风、微风作业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组织生产、建设,是指下列情形: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三)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四)没有按规定和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九)使用3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者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供风的;

(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十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的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十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十三)矿井回风巷道、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的,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十四)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记录的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五、煤矿冲击地压、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冒险作业,是指下列情形:

(一)未按规定进行矿井灾害危险性评价、评估和鉴定的;

(二)擅自降低矿井灾害等级进行管理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灾害防治设施系统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灾害防治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装备仪器的;

(五)未落实灾害综合防治措施或者灾害防治效果不达标仍然冒险作业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和安全设备、设施防护措施不落实,是指下列情形:

(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落后的设备、工艺的;

(二)没有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或者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三)立井、倾斜井巷提升和无轨胶轮车运输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不可靠的;

(四)未按规定对机电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的;

(五)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无轨胶轮车失爆的;

(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七、违规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不执行煤矿爆破管理规定,是指下列情形:

(一)违规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格证的专职爆破工进行井下爆破作业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

(四)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八、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作业,是指下列情形: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三)其他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九、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组织生产、进行危险作业未开展危险因素辨识评估、未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冒险作业,是指下列情形: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二)进行焊接、爆破、吊装、排放瓦斯、石门揭煤、探放水、巷道贯通、高空作业、清理煤仓、瓦斯抽放、防冲卸压、火区密闭和启封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开展危险因素辨识评估,未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的。

十、煤矿现场安全管理、应急处置措施落实不到位组织生产作业,是指下列情形:

(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不执行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区队长现场跟班和安监员、瓦检员现场检查制度的;

(四)瓦斯超限作业的;

(五)出现安全生产险情、事故预兆未执行停产撤人规定,或者未赋予班组长、现场安监员、瓦检员、调度员在出现险情、事故预兆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指令权限的;

(六)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排除组织生产作业的。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