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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新疆三道岭矿区砂墩子煤矿调整建设规模(生产能力)的复函

2021-06-30 10:22:51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新疆三道岭矿区砂墩子煤矿调整建设规模(生产能力)的复函

国能综函煤炭〔2021〕9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申请调整新疆三道岭矿区砂墩子煤矿建设规模(生产能力)有关事宜的请示》(新发改能源〔2021〕13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砂墩子煤矿已按照全国统一政策标准落实建设规模(生产能力)差额部分产能置换要求,为加快先进产能释放,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同意砂墩子煤矿建设规模(生产能力)由300万吨/年调整为500万吨/年。除作上述调整外,其余事项仍按我局国能发煤炭〔2018〕17号文核准的建设内容执行。

二、请项目单位进一步完善资源开采、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后,按500万吨/年公告生产能力,不得超能力生产。

专此函复。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1年6月20日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新疆,三道岭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