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煤业集团马田矿业有限公司新星煤矿2026年“1•17”顶板事故调查报告
(部分内容)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2026年1月17日13时1分,湖南省煤业集团马田矿业有限公司新星煤矿(以下简称新星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2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240.84万元。
经调查认定,新星煤矿“1·17”顶板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现场管控不到位等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马田矿业有限公司隶属于湖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下辖新星、高泉塘2对生产矿井。
新星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为30万t/a。开采深度+230m至-600m标高。矿井证照齐全有效,为正常生产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7月3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34年8月30日。
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1月17日中班(8时至16时),全矿下井77人。其中,带班矿领导2人,为生产副矿长邓某辉、地测副总工程师倪某连;安全检查员1人,刘某庆;瓦斯检查员3人,分别负责21采区、22采区、21下采区瓦斯检查工作;综掘队5人,分别为队长刘某宾和副队长兼班长陈某放,大工谭某华,小工水某强、单某峰,负责2167A切眼掘进工作面煤巷掘进。其他采掘队58人,通风队3人、运输队4人、机电队1人(详见新星煤矿“1·17”顶板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当班下井人员分布情况及示意图)。
7时,综掘队队长刘某宾组织本队当班作业人员召开进班会,安排2167A切眼掘进工作面掘进作业。
8时,陈某放、谭某华、水某强、单某峰等4人先后到达作业地点。陈某放和谭某华到工作面打注水孔,其他人员在外面运送材料。8时30分,刘某宾到达工作面。9时许,陈某放、谭某华开始支第一架棚,单某峰在运输平巷往迎头运材料,水某强开刮板输送机。
10时,带班矿领导邓某辉和安全检查工刘某庆来到作业地点检查,当时第一架棚已架好了横梁,腿子还没安装,因左侧底部有矸石,现场作业人员正在用风镐挖柱窝。10时30分邓某辉和刘某庆离开作业地点。
11时,架完了第一架棚子,刘某宾去-400m石门找溜槽板,因为矿灯不够亮出井更换矿灯。作业人员接着继续架设第二架棚,12时40分架好第二架的横梁。13时01分,陈某放和谭某华正在挖柱窝,迎头煤体突然垮塌,冒落的煤炭将陈某放和谭某华掩埋。至此,事故发生。
事故报告情况
13时40分,邓某辉在机尾处打电话向调度室报告了2167A切眼垮塌的信息。当班调度员彭飞彪接到电话后,立即报告矿长王某堂。
13时47分,矿长王某堂向董事长王某荣报告了事故信息。
15时01分,矿长王某堂向永兴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政工室主任曹某田汇报2167A切眼掘进工作面垮塌,人员伤亡情况不明,请求暂时不往上报。
16时35分,新星煤矿向永兴县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监察执法二处报告事故。
16时41分,永兴县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向郴州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事故情况。
煤矿主要负责人在接到事故信息后,未于1小时内报告永兴县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并同时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造成事故信息迟报;
永兴县应急管理局在电话接报事故信息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郴州市应急管理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
事故直接原因
2167A切眼掘进工作面上山掘进遇地质构造,煤层松软、厚度变厚、倾角增大,容易垮塌冒落;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导致工作面垮冒,2名作业人员被埋压窒息遇难。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对新星煤矿“1·17”顶板事故15名相关责任人员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