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开发布政策修订通知,针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5号)部分条款作出修改,进一步优化完善本地氢能产业发展政策体系,引导氢能产业更加规范化、市场化高质量发展。
该文件是内蒙古2022年出台的氢能产业纲领性政策,其中“健全氢能装备产业链”板块,曾设置专项用电扶持:对自治区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氢能装备制造企业,西部地区企业生产用电参照战略性新兴产业电价执行;东部地区企业生产用电按照100%新能源配比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若国家电价政策发生变动,则按国家最新要求执行。该条款出台之初,意在降低电解槽、储氢装备、燃料电池等氢能装备制造项目用电成本,吸引氢能装备企业落地,培育本地氢能装备产业集群。
本次修订中,自治区正式将上述专项电价扶持内容予以整体删除。调整之后,区内氢能装备制造企业不再享有该项专属电价红利,生产用电将统一遵循现行大工业电力市场化交易规则,和其他工业企业同等参与电力市场竞争。
通知明确,本修改通知自印发当日正式生效。政策落地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答复。本次政策修订面向各盟市、自治区直属部门、区内各大企事业单位下发,将对全区氢能装备制造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成本测算、产业投资研判产生直接影响。
从产业发展逻辑来看,此次政策修订标志内蒙古氢能产业由早期政策补贴培育,逐步转向市场化驱动阶段。绿氢制氢端相关政策保持不变,变化集中在装备制造环节,倒逼氢能装备企业依靠技术迭代、规模效应实现降本。行业市场主体也将重新评估项目投资回报模型,更加聚焦技术实力与市场竞争力,推动氢能产业链向更高质量方向演进。
以下为原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内政办发〔2022〕15号文件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推进自治区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5号,以下简称《意见》)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删除《意见》“三、支持政策”部分“(四)健全氢能装备产业链”中“对在自治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氢能装备制造企业,内蒙古西部地区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参照战略性新兴产业电价,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生产用电按100%新能源配比参与市场交易,如国家电价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最新电价政策执行”的内容。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遇有问题,由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
2026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