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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油价应体现国内资源因素

2008-12-10 00:00:00 中国能源网   作者: 韩晓平  

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在“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中,首先强调:“国产陆上原油价格继续实行与国际市场直接接轨”。将国内原油资源价格简单与国际市场优质原油价格接轨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存在诸多弊端,应考虑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矿藏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政府代理全体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因此,国内石油作为一种资源是属于全体中国公民的,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以很低的代价获取这些资源,然后按照国际市场的最高价格定价再出售给中国公民显然是不合适的。关键是中石油和中石化并未通过市场化竞争而获取这些资源,陆上石油资源不要说民营企业和外资,就是中海油这样的国有石油公司也不能指染。

在国际市场获取资源,不仅要向资源国政府缴纳大量税收,还要支付“份额油”,即将所开采的一部分石油交给资源国政府。中国各级政府都没有向两大油企征收份额油,两大油企仅给地方政府政府很少的补偿费用,以很低的代价获取了这些属于全体人民的资源,而两大油企已经在境外上市,他们的股东和利益分享者不仅仅是中国公民,还有大量的外国投资者。将这些资源按照国际市场定价出售给中国市场,实际上是侵占了公共利益,与宪法精神存在矛盾。

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无论如何将会增加农民的负担,解决矛盾的关键环节是放开国内粮价,与国际市场接轨。但这一改革会影响千百万城市低收入家庭,大幅度推升CPI,影响城市的社会稳定。如果粮食价格不能放开,却将直接影响农民收入的成品油价格与国际接轨,同样是中国的资源供应中国市场,为什么政策有所不同?这与我们保护农民利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是否存在冲突,应如何向农民解释。

从制度设计角度看,将国内资源与国际油价接轨也是不可取的。国际油价存在很大的投机因素,而国内没有这个问题,这样会出现国外机资者将油价炒的越高,国内资源的开发企业就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而这些国内开发企业又同时保持了对国内石油进口的垄断地位和批发零售的主导地位,造成两大油企与国际金融投机者的利益趋同一致,将难以避免他们可能在进口油的采购环节通过技术手段推高国际油价而获取暴利的问题。目前,两大油企的境外采购环节的问题越来越被媒体所关注,很难排除发生腐败的可能,一但出现这样的丑闻将直接威胁政府的声誉,因此这样的制度漏洞应该避免。

实际上,国内大量资源的开采成本是很高的,主要是我们资源品质并不理想,很多油田都需要采用增压加温、注水注汽和化学药剂驱油。如果,国际油价过低,与国际接轨对于两大油企并不有力,目前国际油价40美元左右,已经低于国内资源的开采成本,对于国内石油开采企业构成很大压力。如果低油价局面长期保持,将严重影响企业在国内石油勘探开发方面的投入能力,为中国能源安全埋下隐患。

造成国内原油不得不与国际接轨,可能主要是两大油企当初分家时,资源配置不合理,中石化国内资源少,炼厂多、加油站多,进口石油也多;而中石油国内资源多,但炼厂少、加油站少,进口石油也少。主管部门难以摆平两个单位,故采取国内陆上资源与国际接轨的简单处理办法。这样做,在以前国民不关注能源的时代不是问题,但是现在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舆论越来越关注这些问题,所以简单处理将不好对人民交代。

因此,为国内原油制定一个比较稳定的基础价格,不与国际价格接轨,作为平抑国际油价变化对中国经济影响的防火墙。同时,不断扩大石油战略储备和商业储备规模,建立石油平准基金机制,并明确将这些资源和资金用于打击国际投机。采用相对比较稳定的油价政策,鼓励地方政府和企业参与石油和成品油的储备,同时建立国内石油和成品油期货市场,通过一系列机制优化改革,最终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石油供应体制,保持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定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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