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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纪委作出煤炭资源整合“十严禁”

2009-09-27 08:21:26 山西日报   作者: 李强   

        为切实加强当前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程中的反腐倡廉工作,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毫不放松集中整治阶段的工作,在9月24日召开的省纪委全委扩大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在煤炭资源整合中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十严禁”。

  一、严禁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擅自决定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不得在兼并重组整合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整合资料和整合方案;二、严禁随意变更经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批准的兼并重组整合方案或兼并整合主体,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出台与省政府兼并重组整合有关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故意设置障碍影响兼并重组整合工作进程;三、严禁违反集中办理煤矿证照审批流程和规定,不执行联合办公和限时办结的有关要求,拖延审批时限,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审批资料、审批程序或环节;四、严禁在煤矿证照变更和项目审批过程中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不得违反规定减缓免、截留挪用相关基金、价款;五、严禁授意、指使、强令有关部门和人员违规办理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资源整合、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进行暗箱操作;六、严禁整合主体无序竞争,违反省政府有关规定特别是资源价款的规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不得与中介机构或其他相关单位相互串通,故意抬高资源和资产价值,或者高价回购低价出卖、侵吞国有资产、牟取非法利益;七、严禁不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组织或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个人介入兼并重组整合工作,严禁在资产评估中违规操作,故意抬高或降低资源、资产价值,或者不评估、虚假评估,进行商业贿赂;八、严禁利用职权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借兼并重组整合之机,在煤矿企业入股或变相入股;九、严禁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利用职权接受、索取兼并重组整合相关企业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十、严禁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采取其他任何手段为请托人、特定关系人等利害关系人谋取私利,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进行权钱交易。

  对以上“十个严禁”的规定,省纪委要求在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严格贯彻执行,并将组织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 江晓蓓

标签:山西省纪委 煤炭 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