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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坚决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2009-10-21 14:28:06 国土部网站

国土部网站10月21日讯 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将保增长与调结构有机结合,进一步增强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坚决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势头。

《通知》要求加强土地规划和计划调控,严格建设项目批地供地审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用地处置和权属管理,加大对违规违法用地的监管和查处力度。

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快推进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统筹近期建设急需和长远可持续发展用地需要。完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机制,未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船坞船台等产能过剩行业和重复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对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工艺和新产品项目用地,要优先保障用地计划指标;对通过淘汰落后、兼并重组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良性发展需要用地启动周转的,要给予计划指标支持。将计划指标使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作为年度计划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根据考核结果落实奖励和扣减措施。

严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关,从源头上遏制产能过剩行业和重复建设项目用地。对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未取得发展改革等部门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意见的,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预审申请;其他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项目,也不得受理用地预审申请;项目用地未达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或相关行业工程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一律不予通过用地预审。

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在切实加快扩大内需的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和征地实施的同时,严格依法依规审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严禁擅自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对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除国家批准立项的新建、扩建项目外,一律停止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的项目,一律不批准用地。

抓紧调整完善供地政策和措施。部将尽快修订《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未达到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或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项目,一律不得供地;对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用地符合规划计划和定额指标的项目,要加快供地。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用地的清查和处理。全面查清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用地面积、位置、用途、权属和使用情况。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严格限制土地使用,提高落后产能土地使用成本;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利用现有土地开发转产的,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严格把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界限,对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新建、扩建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项目的用地,一律不予登记。

加大对产能过剩行业和重复建设项目的土地巡查力度,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与有关部门建立土地执法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抑制在萌芽状态。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督促地方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在例行督察、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事项督察等工作中,加强对产能过剩行业和重复建设项目用地的监管。对于一些地方以扩大内需为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随意修改土地规划、擅自突破用地计划和标准,新上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项目的,要督促地方政府纠正整改,对问题严重地区报请国家土地总督察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项目线索进行重点核查。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对违反国家土地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行为进行问责,严肃处理。 (本文来源:国土部网站 作者:田春华) 
 




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

标签:国土资源部 部分 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