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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参与碳排放交易的解读

2010-02-24 13:03:05 中国低碳网   作者: 丘训利  

根据2009年底哥本哈根会议达成的协议文件,大多数与会国家政府和地区均作出了到2020年时减排承诺,例如欧盟承诺减排20%到30%,日本25%,中国承诺在2005年水平上承诺消减碳密度40%到45%等等,但是上述协议并没有实质性的法律约束力。不过,国内外市场及普通民众对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的关注程度并未因此而降低。

2010年1月28日,北京环境交易所宣布,其已与兴业银行联手启动国内首个针对个人的碳交易平台,为我国公民主动参与碳减排、实现个人的碳中和提供渠道。

根据北京环境交易所的相关人士介绍,个人通过碳交易平台购买的碳减排价格与国际碳交易市场行业接轨,目前为35元/吨。此外,为了方便起见,北京环境交易所还联合兴业银行共同发行了国内第一张“碳信用卡”,持卡人可以通过“碳信用卡”的远程支付功能,实现在线自助购碳或电话购碳,购碳金额将直接划入受益项目的账户上,作为对其减排成效的补偿。

目前,笔者尚未见到国外专门设立个人碳交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在网络上也很难见到有关于此的新闻报道。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北京环境交易所的上述举措在国际碳交易实践上都开创了先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唤起更多普通公民的环保意识。下文,笔者就个人参与碳交易的基本问题作出些许介绍。

一、碳减排交易的基本法律依据

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全世界共155个国家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届缔约国会议召开,通过了具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其中第12条确定了一种清洁发展机制;2001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七届缔约国会议召开,通过并落实了《京都议定书》机制的一系列决定文件,称为“马拉喀什文件”,成为当前碳交易的主要法律依据。

为达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全球温室气体减量的目的,前述法律架构还规定了三种排减机制,即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和排放交易。

二、国外个人参与碳减排交易市场现状

碳减排市场分为强制性减排市场和自愿性减排市场。目前,在碳减排交易过程中,主要有三方参与者,包括供给方、中介机构和最终使用者,而最终使用者包括受配额限制的使用者和自愿购买者。前者主要包括受《京都议定书》排放限制的国家、受欧盟排放体系限制的企业等,后者主要有参加自愿配额机制的企业、NGO以及个人。因为,即便是在自愿性减排市场,碳交易毕竟还是一种交易,碳减排是作为一种产品在供需双方之间不断流动的。但是,不论是根据《京都议定书》还是根据各国国内的法律政策,对于个人来说,碳减排从来都没有成为强制性义务,而且在短期内也不太可能演变成强制性义务。

鉴于个人参与碳减排交易的非强制性,事实上,即便在环保意识相对较强的欧洲以及美国市场,个人购买碳减排的数量也是极小的。而且,正如笔者在文章开头所讲,尚未从公开途径确认有国家或者交易所设立专门的个人碳交易平台。

当然不可否认,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加上政府机构以及各种非政府NGO的大力宣传,国外尤其是欧美国家普通民众的环保意识比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要强。目前,英国已经发展出“个人碳平衡交易”,数家碳权公司相继成立,它们提供网络订购碳补偿,以平衡个人排出的二氧化碳量。据报道,在澳大利亚、瑞典等欧洲国家,也有越来越多个人购买“碳礼物”作为生日或圣诞节礼物。不过,这毕竟是少数人的自愿性行为,很难从法律政策上演化个人的强制性义务。举例来说,在2008年5月下旬,英国下议院委员会曾经提议要求国会为英国市民建立个人的碳排放交易计划,为每个市民提供1套二氧化碳排放权的标准,并且建立国家碳排放预算。这样,当市民在购买额外的能源或者参与可能超过碳排放量限制的活动如搭飞机时,就需要购买额外的碳排放信用额度。但是英国国民民意调查结果显示该项建议遭到绝大部分民众的反对,于是英国政府并未实施碳排放交易计划。

三、国内个人参与碳减排交易市场

尽管,我国政府多次出台鼓励企业和个人节能减排的政策性文件,但是这些奖励性举措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不会成为公民个人的强制性义务。目前,我国国内已经有三家排放权交易所,包括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中外合资),北京环境交易所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目前,仅有北京环境交易所推出了个人碳交易平台。

据北京环境交易所介绍,该所经常接到有意进行自愿减排的个人打电话咨询购碳事宜,这些潜在买家的存在,使碳交易的“B2C(公司对个人)”业务成为可能。此外,北京环境交易所联合兴业银行建立了中国首个“个人绿色档案”系统,实现个人低碳交易记录的可追溯、可查询。然而笔者认为,上述提及的个人参与碳交易昭示更多的只是个案意义,并不具有普遍性,我国的社会经济以及公民环保意识还没发展到会有大量个人进行自愿性碳减排交易的阶段。在全民征信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个人绿色档案”系统更是难以有太大的作为,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

四、个人参与碳减排交易的发展趋势与前景

根据笔者前文所述,个案在没有规模化之前,要想支持一个独立的碳交交易平台有着较大难度,因此该平台在短期内的发展不会十分乐观。

尽管如此,笔者依然认为,从长远来看,该交易平台代表了一种发展趋势。笔者以为,个人碳交易平台的发展需要外在配套制度的建设:

首先,如果将个人碳排放交易中引入竞争机制,即允许个人将其购买的碳减排量可以再次卖给那些有需要的公司或者非政府组织而不仅仅用于实现个人的碳中和的话,那么个人参与碳交易的积极性会更强。不过,由于个人手中持有的碳减排量规模很小,除非中介机构或者交易所本身回收所有个人卖家的碳减排量,然后集中销售给其他购买者,否则对于一般处在强势地位的购买者来说,让其从每个个人卖家中购买碳减排量,单从交易时间和交易成本上来看就缺乏现实性。

其次,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排除少数国家政府甚至是我国政府在将来会出台有关政策,要求日常生活超出平均水平耗费能源的个人在一定条件下承担购买碳减排的强制性义务。而这些碳减排需求者就会成为现实的买方,但是由于其购买数量毕竟是小规模的,因此最好的途径就是从个人卖家手中购买。举例来说,尽管英国在2008年就否定了个人碳排放交易计划,但是2009年就又有专家提出,如果现有的政策到2012年仍然无法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话,那么个人碳交易方案就必须实施。

如果前文阐述的两种机制可以实现的话或者出现其他的类似机制,那么个人参与碳排放交易还是可以规模化发展的。
 




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

标签:碳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