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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经历的那些“双反”事件

2014-12-23 14:51:32 中电新闻网
  美国第一次“双反”

美国商务部于2012年10月11日公布的对华光伏“双反”终裁结果显示,凡出口到美国的中国光伏产品必须缴纳18.32%~249.96%的反倾销关税,以及缴纳14.78%~15.97%的反补贴关税,远远超出中国光伏行业能够承受的范围。

太阳能玻璃“双反”

2013年11月27日,欧盟委员会公布对华光伏玻璃产品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决,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光伏玻璃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6个月。此次初裁结果为抽样企业的临时反倾销税率为17.1%~39.3%,合作企业的平均税率为38.4%,其他企业的税率为42.1%。

欧盟“双反”

2013年12月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欧盟光伏反倾销与反补贴案终裁公告,除价格承诺企业外,对我国光伏组件与电池征收47.7%~64.9%不等的双反税。该公告称,2013年8月6日生效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承诺企业增至121家,占我国调查期内对欧盟出口总额的80%左右。

多晶硅“双反”

2014年1月20日,中国商务部发布了对美、韩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终裁决定。从即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2.4%~57%的反倾销税和0%~2.1%的反补贴税。

美国第二次“双反”

2014年12月17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华光伏第二次“双反”的终裁结果。其认定我国大陆的输美晶体硅光伏产品倾销幅度为26.71%~165.04%,补贴幅度为27.64%~49.79%;中国台湾地区的输美晶体硅光伏产品倾销幅度为11.45%~27.55%。和初裁结果相比,终裁结果显示,中国大陆产品在美的补贴幅度有所上升,这意味着有可能被征收更加严苛的反补贴税。




责任编辑: 李颖

标签:光伏,“双反”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