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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地炼首获进口原油使用权

2015-05-28 08:41:14 中国能源网

国家发改委5月27日发布公告称,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成为首家获得进口原油使用权地方炼厂,初步确认可进口原油750万吨/年,标志着原油进口权的垄断正逐步打破。预计接下来还会有多家地炼获得原油进口使用资质。

发改委27日公布《关于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进口原油使用核查评估情况的公示》,称近日中国石化联合会专家组对东明石化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验,并于5月22日至25日进行了现场查验和核实,公司申请使用进口原油的炼油装置规模,安全、环保、消防、储运等设施,及产品质量和能耗指标符合有关规定,初步确认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可使用进口原油750万吨/年。

配套条件为:公司拟保留250万吨/年、500万吨/年炼油装置各1套。按规定淘汰自有落后炼油装置350万吨/年(200万吨、100万吨、50万吨各1套);淘汰兼并重组的落后炼油装置250万吨/年;承诺在山东菏泽建设5000万Nm3 LNG储存设施;承诺2015年底前完成国V标准汽柴油质量升级。

附:首家申报使用进口原油的地方炼厂核查评估结果对外公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的有关要求,受我委委托,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石化联合会)组织开展申请用油企业核查评估工作。近日,石化联合会组成专家组,对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验,并于2015年5月22日-25日进行了现场查验和核实。核查评估结果已在石化联合会官网(网址:www.cpcia.org.cn)及《中国化工报》公示,现予转载。

关于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进口原油使用核查评估情况的公示

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我会组成专家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及《核查评估申请用油企业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对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验,并于2015年5月22日-25日进行了现场查验和核实。经核查,该公司申请使用进口原油的炼油装置规模,安全、环保、消防、储运等设施,及产品质量和能耗指标符合有关规定。该公司拟保留250万吨/年、500万吨/年炼油装置各1套。按规定淘汰自有落后炼油装置350万吨/年(200万吨、100万吨、50万吨各1套);淘汰兼并重组的落后炼油装置250万吨/年;承诺在山东菏泽建设5000万Nm3LNG储存设施;承诺2015年底前完成国V标准汽柴油质量升级。依据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件有关用油数量核算办法,初步确认该公司可使用进口原油750万吨/年。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15年6月9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反馈至我会。个人意见须实名、单位意见须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010-84885701  84885092    传真:010-84885057

邮箱nyc5701@126.com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2015年5月27日




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

标签:原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