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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冬季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2017-02-23 08:20:45 天津市发改委

各区发展改革委,市能源集团及有关燃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以及供需双方协商结果,我市冬季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上调。为保障我市冬季非居民用气需求,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冬季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门站价格等额同步调整。并对燃气锅炉供热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气价格每立方米由2.77元调整为3.07元,集中供热用气价格每立方米由2.37元调整为2.67元。燃气经营企业结合购气价格和用户用气量情况,可在不超过调整后的销售价格基础上,自主制定具体价格。

(二)综合考虑门站价格、输(配)成本和用气结构等因素,对天然气趸售价格的具体水平、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事项,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销售价格,从2016年11月20日至2017年3月15日执行。自2017年3月16日起,按调整前的销售价格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供需衔接,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对用户的冬季用气情况认真核对,避免计量和结算过程中的争议。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三)滨海新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参照执行。

2017年2月21日




责任编辑: 江晓蓓

标签:天津市,天然气销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