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力发电学会副理事长吴世勇博士建议:首先可考虑由立法机构专门制定水电开发的法律法规,或是针对大型流域开发专门立法,对水电开发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予以规范。
其次,制定中国水电可持续开发的规则标准,实施水电特许权制度和可持续性认证制度。水电开发有必要制定开发的规则标准,从而使政府决策管理部门、开发商、金融投资机构、非政府组织、所在地域有一个共同的对话平台。
第三,优化水电开发体制机制,重点理顺流域规划体制、水电开发决策审批体制、水电投资建设运营体制。对已规划开发的江河,应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加紧完善能源、水利、环保、经济、社会等多重效益共赢发展的综合规划。对于水电资源的开发必须统筹规划,充分论证,严格限制地方的审批权限,即使小江小河的水电开发也不例外。
第四,优化水电开发政策环境。加强水电开发的规划前期工作和核准工作,改进核准方式。对严格审定的流域规划框架内项目,可给予项目准备和开工一定的灵活性。国家应抓紧出台专门的水力发电促进办法,明确水电享受可再生能源优惠电价政策,明确将三峡电站所享受的增值税政策推广至所有水电站,建立库区基金及水资源费用于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
第五,进一步完善资源开发利益分享机制。建立移民长效补偿机制,可以考虑将水电上网价格提高1至2分,划作移民专项基金,用于移民后期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