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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瞒报事故行为不能止步于罚款

2010-06-02 08:27:30 开封日报

据报道,辽宁本溪4月10日发生矿难致6人死亡。矿主支付高额赔偿金“封口”,伪造死亡通知书,火化遗体,掩盖事故现场。经举报调查后,当地煤监局下达罚款300万元的行政处罚。

“300万元算什么,对于矿老板来说是九牛一毛,隔靴搔痒,明显是放纵!” “300万元,就一套房子。他们几十套都有,罚这点钱只是挠痒痒。”此消息一出,网友们纷纷炮轰当地煤监局的处罚决定。

出现这样的评论,实在不足为怪。因为,现实生活中,包括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在内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时,罚款常常成为一些行政机关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但仅用罚款显然处罚力度不够。

不可否认,罚款是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重要措施之一,在某种程度上也确实能起到警诫作用。但问题是,罚款倘若总成为行政机关的不二处罚措施乃至最优选择时,不免让人疑窦丛生,同时,这样做也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作用大打折扣。

不妨回头再看这则新闻,当事矿主采取的不管是掏“封口费”也好,还是伪造死亡通知书也罢,很明显,这都是不折不扣的瞒报、谎报行为。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以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07年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上一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以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看,对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并不只有罚款一项,还包括给予相关人员的刑事处罚。但为何我们只看到罚款这一项措施呢?在我看来,让他们负刑事责任则是对一些矿主漠视矿工生命的更为有效的处罚。

警诫要起到警诫作用的前提,就是让违法、违规企业付出惨痛的代价。因此,从这方面说,我们期盼相关部门除对这家企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对企业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给予刑事处罚。同时,更要深查这起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暗藏的其他“猫腻”,倘若存在监管方面的失职行为,也要严惩不贷。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瞒报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