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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装中的燃气乱象显形 燃气公司如何应对?

2018-07-11 10:38:35 天然气与法律

乱象一:私改燃气设施

私改燃气设施的家装乱象较常见于新房装修。一些业主思想麻痹以及安全、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在装修自家新房时便自己或找非专业人员私自拆改、移动燃气设施,从而造成施工不规范、不安全以及施工完成后也没有燃气公司专业人员进行检测验收,这就显然给今后的安全用气埋下了祸根,增加了燃气事故的发生几率。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燃气设施应该由燃气公司的专业人员安装,并需要经过严格的检测验收。这些业主私改燃气设施,从技术和要求上都达不到国家标准,极容易发生燃气泄漏引发爆炸爆燃或中毒,后果不堪设想。这种私改燃气设施的行为不仅危险,而且也严重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规定。

笔者认为,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维修和改装是燃气公司的基本义务,也可以说,履行这一义务也是燃气公司的基本权利。因此,如果业主装修或生活中遇到拆改、移动燃气设施等问题,应该拨打燃气公司的热线电话咨询,燃气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将会上门服务。此外,如果各位业主在日常生活中发现有私改燃气设施的违法行为,应该及时向燃气公司或相关执法部门反映。对于这种私改燃气设施的违法行为,燃气公司可以会同相关执法部门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以此警示后人。

乱象二:盗用燃气

在新房装修或日常生活中,有些业主心存侥幸、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在利益的驱使下,无视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私改燃气设施、加装燃气管道的方式来盗用燃气,从而获取“免费的福利”。殊不知,这种家装乱象不仅给今后的安全用气埋下了很多祸根,危害公共安全,也严重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六)盗用燃气。”的规定。

笔者认为,对于这种盗用燃气的违法行为,如果情节较轻,没有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以下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对于这种盗用燃气的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已经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以下相应的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燃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燃气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对于这种盗用燃气的违法行为,除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以上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应该将盗用燃气的违法行为报送所在单位、社区,并在媒体曝光,以警示后人。

乱象三:选购劣质燃气产品

在新房装修或日常生活中,一些业主安全意识淡薄,贪小便宜选购一些不是正规品牌的劣质燃气产品(如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等),这样的燃气产品没有正规厂家的售后维修,而是由“江湖郎中”维修,这就显然给今后的安全用气埋下了祸根。此外,使用劣质燃气产品也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的规定。

笔者认为,对于业主使用劣质燃气产品的违法行为,在处罚方面目前没有比较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但燃气公司一旦发现这种违法行为,一般先要求整改,如果业主不听劝告,燃气公司从安全起见,便采取停气处理。因此,笔者提醒广大业主,在新房装修时,不要因为节省几个小钱于安全不顾而去选购一些劣质的燃气产品,应该选购正规品牌的燃气产品,因为这样的产品质量有保证、售后服务有保障,使用会更安全。

乱象四:使用的燃气器具不匹配

在新房装修时,有些业主缺乏对燃气器具的了解,把之前使用的或新选购的液化气器具(液化气灶具、液化气热水器)接入管道天然气使用,导致所使用的燃气器具不匹配,极容易造成燃气泄漏或燃气燃烧不充分一氧化碳浓度过高,从而引发燃气事故,极其危险!此外,这种行为也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规定。

对于这种使用的燃气器具不匹配的违法行为,燃气公司或相关执法部门可以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小结

总之,家装中出现的这些有碍安全用气的乱象,不但给今后的安全用气埋下了很多祸根,也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引起广大业主、燃气公司以及相关执法部门的共同关注。这就需要燃气公司和相关执法部门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同时要做到严于执法,才能杜绝或减少这些乱象的发生,才能确保家庭用气的安全运行。




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

标签:燃气,燃气设施,燃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