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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联合发文进一步完善电力市场交易机制

2018-07-20 08:56:35 中国电力新闻网   作者: 谢文  

7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进一步加大力度推动发用电计划放开,发电侧除了清洁能源、调节性电源等优先发电之外,用户侧除了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优先购电之外,其他经营性的发用电都应放开,同时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优先发电企业、优先购电用户参与市场。选择煤炭、钢铁、有色、建材4个行业电力用户,率先全面放开发用电计划试点,进一步扩大交易规模,完善交易机制,形成新的改革突破口和着力点,并据此制定了《全面放开部分重点行业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通知》要求,各地加快放开发用电计划,大幅提高交易电量规模,进一步扩大市场主体范围,进一步明确放开各类发电企业、用户进入市场的时间,明确放开比例,鼓励跨省跨区网对网、网对点交易,对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支持点对网、点对点交易,支持用户与清洁能源开展交易。发电方面,除煤电机组外,推进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分布式发电等进入市场。用户方面,进一步放开用户电压等级限制,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都可进入市场,积极支持用电量大的工商业、新兴产业、工业园区、公共服务行业等用户进入市场。售电企业方面,鼓励售电公司扩大业务范围,靠降低成本和提供增值服务参与竞争,支持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从事售电业务。同时,完善市场主体注册制,进入市场的发电企业、用户和售电公司等都要完成注册程序,成为合格市场主体。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要求市场主体按照交易规则参与各类交易,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完善中长期合同交易电量价格调整机制,交易双方在自主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在合同中约定建立固定价格、“基准电价+浮动机制”、随电煤价格、产品价格联动或随其他因素调整等多种形式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交易合同纠纷协调仲裁机制,保障电力市场健康运行。最后,推进电力市场主体信用建设,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实施方案》强调了放开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4个行业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的重要意义,明确了“应放尽放”等基本原则。同时,试点全部放开4个行业发用电计划,用户全电量参与交易,具备条件的同步放开发用电计划和电价,由用户和发电企业自主协商确定供电方式和价格机制,逐步放开参与跨省跨区交易限制,支持用户与清洁能源开展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还提出要做好放开发用电计划和推进市场化交易有效衔接,用户和发电企业无法协商一致的,可先放开发用电计划,用户价格暂按当地目录电价标准确定。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用户和发电企业签订合同时自主协商,约定建立“基准电价+浮动机制”的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明确“基准电价”和“浮动机制”的协商原则,继续支持资源综合利用和落实惩罚性电价。规范4个行业用户交易行为,推进签订中长期合同。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合同执行。

据统计,2017年,各地签订直接交易年度、月度合同以及平台集中交易合同电量,加上跨省区市场化交易、发电权交易等其他交易品种,累计完成市场化交易电量1.63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5%,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约26%,度电平均降价约5分。2018年上半年,各地继续组织电力市场化交易,不断创新和丰富交易品种形式,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市场化交易电量累计突破800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4.6%。

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选择煤炭、钢铁、有色、建材4个行业全面放开发用电计划后,4个行业用户全面放开后可增加市场化交易电量3500亿千瓦时,可以使市场化交易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能够显著推动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




责任编辑: 江晓蓓

标签:完善电力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