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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与经济
《意见》明确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适用条件和优先对象。强调因地制宜,指出纳入重点用能单位名录、能耗超过基准值、能效未达到标准等情形的公共机构优先采用,不搞“一刀切”,确保精准有效。
《意见》规范了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操作流程。在总结提炼部分地方实践探索的基础上,规定了前期评估、组织采购、合同签订、组织实施、项目调整、后期评估、资产管理和费用结算,确保全流程、易操作。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 能源费用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