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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陕西省2024年度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的通知

2023-11-10 09:46:19 今日动力煤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 2024 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决策部署,保障煤炭电力稳定可靠供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4 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3〕870 号),现就做好 2024 年度我省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录入、汇总、履约工作通知如下:

一、签约对象和期限要求

(一)签约对象。电煤中长期合同供应方包括所有在产的煤炭生产企业,需求方包括统调公用电厂和承担民生供电供暖任务的相关电厂。集中供暖区域相关设区市要根据实际组织民生供暖企业签订中长期合同。电煤中长期合同原则上由煤炭生产企业和用煤企业直接签订;对年用煤量不足 20 万吨、直接签订合同有困难的中小型供热企业,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可通过陕西煤炭交易中心或其他第三方企业共同签订责权明晰的三方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煤源企业和用煤企业。其他第三方企业应由市级主管部门书面推荐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期限要求。电煤中长期合同原则上为一年及以上合同,鼓励供需企业签订 3~5 年合同。

二、签约数量要求

(一)产煤市(区、县)和煤炭生产企业签约要求。原则上每家煤炭企业任务量不低于自有资源量的 80%,其中 2021 年 9月份以来核增产能的保供煤矿核增部分按承诺要求全部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各产煤市应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当地煤种煤质实际,组织煤炭生产企业将煤源保障任务公平、合理、逐级分解至每一个在产煤矿。集中签约完成后剩余任务量资源应接受省发展改革委调度,统筹用于应急保供、与煤炭储备的联合运用等。

(二)发电企业签约需求量确定和签约比例要求。发电企业需求量以本企业 2023 年国内耗煤量(总耗煤量扣除进口煤使用量)为基数,根据上网电量按比例核算。新投产机组的签约需求量基数,按照并网后的计划发电量测算确定。发电企业合同签订量最低应不低于签约需求量的 80%,鼓励按照 100%签约。鼓励供需企业维持长期合作,稳定供应渠道。

(三)月度分解要求。供需企业应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将年度电煤中长期合同细化分解到月,未明确约定的,原则上应按月均衡履约。经铁运输的月度合同量应在兼顾电煤需求季节差异的同时,尽量相对均衡稳定运输,鼓励“淡储旺用”,淡季月度分解量原则上不低于旺季分解量的 80%。

三、价格机制

以产地价格计算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 号)明确的价格合理区间签订和履约。以港口价格计算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应按照“基准价+浮动价”价格机制签订和执行,不超过明确的合理区间。“基准价+浮动价”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根据价格机制定期测算和发布。对于在车板、到厂等环节销售的煤炭,扣除流通环节合理费用后,折算的出矿价或港口价也应在合理区间内。

企业不得通过不合理提高运输费用或不合理收取其他费用等方式,变相提高煤炭销售价格。严禁倒卖电煤中长期合同资源。

四、运力保障

运输方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提前与运输企业协商一致,签订产运需三方合同。对需要通过铁路运输的合同,原则上单笔合同量应在 20 万吨及以上。供需双方应充分考虑电煤销售和铁路运输的合理流量流向,并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运输计划,申请铁路运力的合同量不能超过供需企业的装卸能力。铁路运输企业应优先为数量明确、计划明晰的电煤中长期合同配置铁路运力,未完成电煤中长期合同运力配置前,暂不受理其他用煤合同运力配置。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对需经所属铁路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做好运输保障,与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做好衔接。局部发运能力难以满足需求的,优先保障电煤中长期合同。

五、履约监管

(一)履约要求。纳入电煤中长期合同监管台账的合同均应严格履约,其中,月度履约率不低于80%,季度履约率不低于90%,全年足额完成履约任务,迎峰度夏度冬期间要进一步提高履约比例,供需企业对合同履约具有同等责任。不得以未配置铁路运力为由拒绝交付资源或拒不提货。受临时性停产等短期因素影响产量的,应统筹企业资源或通过煤矿储备资源履约,或协商产量恢复后补齐欠量,仍存在缺口的,须通过采购市场煤资源履约。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约的,应在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谅解书的基础上,由供方企业所在市市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协调落实替代履约资源后,报送我委申请调整。

(二)履约数据报送。合同开始执行后每月 7 日前,各市(区、县)主管部门和国企集团,应组织本地区(集团)所属供需企业在陕西煤炭交易中心平台在线填报上月合同履约情况,上传或留存好相应的交收和结算单据,对未按要求填报数据的企业将进行提醒约谈或通报批评。陕西煤炭交易中心要及时将履约情况共享给陕西省信息中心、陕西省煤炭运销协会进行监管。未按时填报履约数据的合同将视为未履约并承担相应责任,我委将根据上传至平台的履约数据定期通报。

(三)加强不履约案例归集和整改。各产煤市主管部门和国企集团要建立及健全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未严格履约、未执行价格机制的合同案例归集和推动整改工作。违约企业为国企的由国企集团负责推动整改,违约企业为非国企的由违约企业所在市市级主管部门推动整改,违约企业为第三方企业的由推荐市市级主管部门推动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无故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企业,要将相关材料报送我委后按规定采取信用惩戒等措施。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电煤中长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