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 English | 网站地图

2023年涉煤政策年终盘点

2024-01-09 09:38:21 今日动力煤   作者: 煤炭工业协会  

一月

1、1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公安部等十七部门印发《“机器人+”应用行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研制矿山、民爆、社会安全、应急救援、极限环境等领域机器人产品;推进智能采掘、灾害防治、巡检值守、井下救援、智能清理、无人化运输、地质探测、危险作业等矿山场景应用。加强防爆排爆、消防巡检、工程抢险、海洋捕捞、海上溢油及危化品船舶救援、自然灾害救援、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核应急安全救援等危险环境应用;推动空间、水下、深地等极限环境场景应用。

2、1月9日,自然资源部发布《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规则》明确,矿业权出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交易平台依据出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布出让公告。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交易成交的,交易平台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

3、1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联合印发《关于修订印发<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明确了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支持原则、重点投向和补助标准,规范了申报、审核、投资下达、项目实施管理。监督检查等流程。本专项实施周期为2023-2025年。

4、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在部分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企业招标采购平台试运行招标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功能的通知》。《通知》要求,鼓励各地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推动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领域应用网络共享数字证书,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跨区域跨平台参与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成本。

5、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延续实施碳减排支持工具等三项货币政策工具。《通知》指出,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延续实施至2023年末,2023年继续并行实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在保障能源供应安全的同时支持经济向绿色低碳转型,助力科学有序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6、1月31日,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印发《推进铁水联运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行动方案》指出,发挥“西煤东运”“北煤南运”联运主通道作用,推动联运装备自动化、专业化、绿色化发展,进一步增强煤炭铁水联运服务和保障能力。

二月

7、2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发布。《纲要》提出,开展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资源效率对标提升行动,加快低碳零碳负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高耗能行业低碳转型;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推动建立国际互认的碳计量基标准、碳监测及效果评估机制;建立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标准体系。建立绿色产品消费促进制度,推广绿色生活方式。

8、2月13日,国家矿山安监局印发《矿山安全标准工作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矿山安全标准的管理、制定、实施、监督和奖励进行了要求。《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月

9、3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指出,国家工业遗产核心物项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产品、档案等。

10、3月15日,国家能源局发布《2023年能源行业标准计划立项指南》。《指南》涉及煤炭行业有煤矿智能化、数字化,煤矿生态环保和能效提升、碳减排等三大领域十四个重点方向。

11、3月20日,国家矿山安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全面排查正在采掘区域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压力、瓦斯含量、透气性系数、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有效抽采半径及工作面防突预测(效果检验)的突出敏感指标等参数;对参数不齐全的,依法责令限期补测;对参数造假的,依法责令停止作业。

12、3月21日,国家矿山安监局印发《防范遏制煤矿水害事故若干措施》。《措施》规定,煤矿必须配备受过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或长期从事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煤矿必须配备具有防治水工作经验的副总工程师。

13、3月24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办法》明确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缴款及退库、新旧政策衔接、监管等内容。《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14、3月26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延长煤炭零进口暂定税率实施期限的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

15、3月28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能源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以数字化智能化技术带动煤炭安全高效生产。推动构建智能地质保障系统,提升矿井地质条件探测精度与地质信息透明化水平。提升煤矿采掘成套装备智能化控制水平,采煤工作面加快实现采-支-运智能协同运行、地面远程控制及井下无人/少人操作,掘进工作面加快实现掘-支-锚-运-破多工序协同作业、智能快速掘进及远程控制。推动煤矿主煤流运输系统实现智能化无人值守运行,辅助运输系统实现运输车辆的智能调度与综合管控。推动煤矿建立基于全时空信息感知的灾害监测预警与智能综合防治系统。推进大型露天煤矿无人驾驶系统建设与常态化运行,支持露天煤矿采用半连续、连续开采工艺系统,提高露天煤矿智能化开采和安全生产水平。支持煤矿建设集智能地质保障、智能采掘(剥)、智能洗选、智能安控等于一体的智能化煤矿综合管控平台。

四月

16、4月1日,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指南》指出,加快制修订火电、钢铁、建材、化工、有色、煤炭、采矿、轻工、机械、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推动实现能耗限额指标与碳排放强度指标相协调;煤炭领域重点制修订煤炭筛分、沉陷区地质环境调查、生态修复成效评价、智能化煤炭制样、化验系统性能、组分类型测定等标准。

17、4月3日,国家矿山安监局印发《关于做好煤矿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建立煤矿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制度,煤矿出现“井下所有作业场所回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1.0%的”等10种情形之一的,必须及时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

18、4月6日,国家能源局印发《2023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夯实化石能源生产供应基础。有序推进煤矿先进产能核准建设,推动在建煤矿尽快投产达产,增强煤炭增产保供能力;稳妥推进煤炭储备基地建设,提升政府可调度煤炭储备能力。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稳步提升煤炭洗选率,开展富油煤分质分级利用示范,提高清洁煤和油气供应保障能力;建立健全煤矿智能化标准体系,大力支持煤矿智能化建设,完成全国首批智能化示范煤矿验收;加快《能源法》立法进程,做好《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煤炭法》《石油储备条例》《核电管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电力监管条例》制修订工作,研究起草《能源监管条例》;积极协调保障重点地区煤炭运力;抓好电煤和电力交易合同履约、煤电上网价格上浮政策落实情况监管。

五月

19、5月6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通知》在原有矿业权登记管理政策基础上,放宽在综合勘查、矿业权转让等方面的限制,精简审批登记环节和申请要件的条件;对鼓励矿产资源综合勘查方面进行了大幅的政策调整,除4种特殊情形外,探矿权人对勘查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展综合勘查、综合评价,无须办理勘查矿种变更(增列)登记。另外,《通知》规定采矿权人可直接勘查其采矿权上部和深部资源,无须再办理勘查许可证,在放宽政策的同时要求加强监管。

20、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计划》列出了37项明确的立法项目。其中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自然资源部起草)、能源法草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起草)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起草)列入其中。

21、5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四部门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加强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保供稳价。做好能源、重要原材料保供稳价工作,继续对煤炭进口实施零关税政策。夯实国内资源生产保障能力,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管政策。加强原材料产需对接,推动产业链上下游衔接联动。加强市场监管,强化预期引导,促进大宗商品市场平稳运行。

六月

22、6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印发《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文件提出,对此前明确的炼油、煤制焦炭、煤制甲醇、煤制烯烃、煤制乙二醇等25个领域,原则上应在2025年底前完成技术改造或淘汰退出。

23、6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现代煤化工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要求,确需新建的现代煤化工项目,应确保煤炭供应稳定,优先完成国家明确的发电供热用煤保供任务,不得通过减少保供煤用于现代煤化工项目建设;根据资源环境禀赋和承载能力,优化传统能源产业空间布局和用地结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新增煤化工产能;加快绿色低碳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引导现有现代煤化工企业实施节能、降碳、节水、减污改造升级,加强全过程精细化管理,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强化能效、水效、污染物排放标准引领和约束作用,稳步提升现代煤化工绿色低碳发展水平。

24、6月19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明确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通知》明确,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应当按照“谁实施、谁负责”原则,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等,科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强化项目过程管理;企业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应当按照“边开采、边治理”原则,依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明确阶段性工作安排和目标任务,并严格规范实施。

25、6月22日,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通过科学规划布局、实行目标管理、纳入用水计划、严格论证审批、引导市场配置、加强考核监督等措施强化非常规水源配置管理,按照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海水淡化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不同水源类型分别明确配置利用领域及相关措施,从计量统计、技术标准、科技支撑等方面强化基础能力建设。七月

26、7月7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组织开展煤矿瓦斯高效抽采利用和煤层气勘探开发示范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煤矿瓦斯高效抽采利用和煤层气勘探开发示范工作,组织遴选一批技术工艺领先、示范效应突出的煤矿瓦斯高效抽采利用和煤层气勘探开发典型项目,申报项目应为新建或在建项目,新建项目具有扎实的前期工作基础,最迟不晚于2023年底前开工建设,在建项目应主体工程尚未完成。

27、7月26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意见》指出,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八月

28、8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列出3大类12个重点方向,包括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开发利用示范项目等。《实施方案》提出,以石化、煤化工、煤电、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开采等行业为重点,选择产业集聚度高、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方,建设若干全流程规模化CCUS示范项目;对于石化、煤化工、石油开采行业,项目年捕集利用与封存量不低于50万吨,原则上应配套建设二氧化碳输送管道;对于煤电、钢铁、有色、建材行业,项目年捕集利用与封存量不低于10万吨。

29、8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钢铁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方案》提出,支持炼焦煤企业与焦化、钢铁企业签订长期协议,促进炼焦煤保供稳价。鼓励钢铁企业进口优质炼焦煤资源。

30、8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2023年第36号)。《公告》明确,为了鼓励煤炭资源集约开采利用,自2023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31、8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了源头减碳类、过程降碳类、末端固碳类重点方向。其中包括煤矿瓦斯高效抽采和利用示范,煤矸石等固废再生替代原材料研发生产与示范应用,以煤化工、煤电等行业为重点,选择产业集聚度高、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方,建设若干全流程规模化CCUS示范项目等。

32、8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印发《元宇宙产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行动计划》提出,推动元宇宙与自然灾害预警预报、高危企业园区监管执法、灾害事故预测推演、应急救援处置等应急管理领域的创新融合,探索建设虚实一体的数字洪区、虚拟危化园区、数字矿山、灾害事故模拟推演等场景应用,为精准监测、智能预警、精细管控、科学救援提供支撑。

33、8月30日,国家矿山安监局印发《关于开展露天矿山边坡监测系统建设及联网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按照“重点突出、急用先行”的原则,2023年完成重点露天矿山边坡监测系统建设,并开展联网工作;露天矿山企业应当合理设置预警参数,完善预警处置流程,加强边坡监测系统的使用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数据真实有效、传输安全稳定,真正发挥监测系统事前预防的作用。

九月

34、9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对外发布。《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守住、守好、守稳矿山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筑牢矿山生产的安全根基。《意见》对严格矿山安全生产准入、推进矿山转型升级、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监察责任、推进矿山依法治理、强化组织实施等7个方面进行了部署。

35、9月14日,国家矿山监察局印发《关于认定露天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通知》。《通知》认定了“边坡变形量出现异常变化,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或者出现滑坡征兆,未及时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的”等七类情形为露天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36、9月21日,自然资源部、国家能源局印发《矿产资源和电力市场化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行政手段干预矿产资源和电力市场化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聚焦2023年1月1日以来全国矿产资源和电力市场化交易行为。《方案》提出,本次专项整治重点治理违反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的规定、设置不合理的矿业权出让条件、干预经营主体销售矿产品等问题。

37、9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安全应急装备重点领域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行动计划》指出,力争到2025年,安全应急装备产业规模、产品质量、应用深度和广度显著提升,对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安全应急装备重点领域产业规模超过1万亿元。《行动计划》将矿山(隧道)安全事故作为重点领域之一,包括露天矿山矿石采掘、运输和装卸场景,强化智能化、无人化装备应用,提高智能感知、高精度定位、预警预报能力,减少高危环境作业人员风险。面向地下矿井复杂空间,发展雷达探测装备、机器人、隧道救援装备,提升地下空间探测、风险感知和救援能力。

38、9月26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指南》。《指南》要求各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按要求制定本区域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指南》规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术语、定义、基本原则和技术路径等,适用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修订工作。

39、9月2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规定》要求,煤矿要不断优化生产系统,尽量减少作业地点,制定入井(坑)作业限员制度,严格控制井(坑)下总人数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灾害严重矿井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月

40、10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意见》提出,推广零排放重型货车,在煤炭矿区、物流园区和钢铁、火电等领域培育一批清洁运输企业;聚焦新能源、稀土新材料、煤基新材料等优势领域;开展新能源发电、绿氢制备、煤炭高效灵活发电、新型电力系统等研究与实践;延伸煤焦化工、氯碱化工、氟硅化工产业链;完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相关制度,务实加强矿山安全保障设施和能力建设,分类处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推动非煤矿山资源整合,鼓励综合开发利用与煤共伴生资源;督促生产矿山全面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探索支持第三方治理模式;督促指导矿山企业足额计提、规范管理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鼓励具备条件的矿区开展土地规模化综合治理、相邻矿山企业实施集中连片综合治理;加大对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财政资金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并获得合理回报。支持乌海、鄂尔多斯蒙西和棋盘井工业园区、阿拉善乌斯太工业园区整合园区资源、理顺管理体制。提升传统能源供给保障能力。有序释放煤电油气先进产能,加快推进煤炭储备项目建设。优先支持内蒙古开展煤炭产能储备,建立一定规模的煤炭调峰储备产能。强化煤电兜底保障,加快推进国家规划内煤电建设,储备一批煤电项目。高质量建设鄂尔多斯现代煤化工产业示范区和煤制油气战略基地,带动煤基新材料高端化发展。加快构建现代能源经济体系,研究设立区域煤炭交易中心;推进煤矿绿色保水开采和矿井水综合利用,鼓励将矿井水因地制宜用于生态补水和农业灌溉;推动与蒙古国、俄罗斯在农林牧渔、能源矿产、基础设施等领域合作。

41、10月8日,应急管理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事项。举报受理涉及的行业领域包括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

十一月

42、11月7日,生态环境部、外交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行动方案》提出,研究推进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甲烷排放核算和报告制度,推动煤矿、油气田、养殖场、垃圾填埋场以及污水处理厂等大型排放源定期报告甲烷排放数据;鼓励引导煤炭企业加大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到2025年,煤矿瓦斯年利用量达到60亿立方米;适时进一步完善煤矿瓦斯、油气甲烷泄漏的甲烷排放标准,严格甲烷排放控制要求。

43、11月7日,国家矿山安监局发布《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基准》包含总则和二百五十四条细则,适用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进行的自由裁量,对不同情形下的依据、实施主体、裁量标准等进行了规范。

44、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通知》明确,关于煤电容量电价按照回收煤电机组一定比例固定成本的方式确定。其中,用于计算容量电价的煤电机组固定成本实行全国统一标准,为每年每千瓦330元;通过容量电价回收的固定成本比例,综合考虑各地电力系统需要、煤电功能转型情况等因素确定,2024-2025年多数地方为30%左右,部分煤电功能转型较快的地方适当高一些,为50%左右。2026年起,将各地通过容量电价回收固定成本的比例提升至不低于50%。

45、11月2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定》要求,煤矿井下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点风流中的甲烷浓度不超过0.5%、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突出矿井井下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46、1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行动方案》提出,到2025年,燃煤电站锅炉全面实现超低排放,燃煤小锅炉淘汰取得积极进展;新建燃煤电站锅炉全部按照超低排放要求建设,采用清洁运输方式,能效达到先进水平。

47、11月30日,国务院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行动计划》指出,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重点区域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到2025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煤炭消费量较2020年分别下降10%和5%左右,汾渭平原煤炭消费量实现负增长,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重点区域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完善重点区域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煤矸石、原料用煤不纳入煤炭消费总量考核。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十二月

48、12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外发布。《通知》要求,全力做好煤电油气保供稳价工作,特别是在极端灾害天气期间加强设施巡查,及时应对突发情况,确保供电、供暖、供气稳定,保障群众温暖过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保持“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查密防各类风险隐患,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控措施。加强对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49、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令,公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指导目录》中,煤炭相关共22项,其中,煤炭跨区域运输通道和集疏运体系,煤矿智能化和安全高效技术开发及应用、矿山生态修复、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技术等4项列入鼓励类,另有限制类5项、淘汰类13项。

50、12月2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新《税则》明确,2024年1月1日起,恢复煤炭进口关税。普通税率为20%;特惠税率为0;协定税率基本为0;最惠国税率中,无烟煤、炼焦煤、褐煤为3%,其他煤为6%。按照自贸协定,来自澳大利亚、印尼的进口煤适用的是协定税率,均为0;来自包括俄罗斯、美国、南非、蒙古等在内的其他国家的进口煤实行最惠国税率。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涉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