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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建议重大矿难没收全部财产并重判

2010-08-04 08:32:32 河南商报   作者: 王红伟 刘志高  

矿难缘何频发?有律师认为,“量刑过轻”是主因,呼吁修改刑法增加刑期。昨日,不少读者致电商报发表看法。

北京师范大学刑法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志祥说,现在的刑法(重大责任事故罪)是马后炮,只有发生重大事故,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应修改为危险犯,即只要有发生危险的苗头,就要追究黑心矿主的刑事责任。

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刑法博士杨建军说:与交通肇事横向比较,重大责任事故罪量刑确实畸轻,对罚金也没有规定。建议若发生特大矿难,没收黑心矿主全部财产。

回顾

4起矿难责任人,最高获刑才6年

8月2日上午,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4起矿难案件审理情况。

4起矿难共造成136人死亡,3人失踪,有数十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最高获刑6年,最低被判缓刑。

有律师指出,导致矿难频发,除了暴利外,让黑心矿主肆无忌惮的,是“量刑过轻”,呼吁修改刑法提高刑期。

因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伤10人以上,最高才能判7年。

反应

读者纷纷致电,认为应加重处罚

昨日,商报对此报道后,不少读者来电发表自己的看法。

读者查先生说,与黑心矿主获得的巨大利益相比,最高才判7年,显得太“微不足道”了,应该尽快对此作出调整。

“一个事故,往往导致几人、几十人甚至上百人死伤。”查先生说,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再按重大责任事故罪来论处”。

读者张先生说,矿难造成的危害,比故意杀人带来的危害还要严重,应加重对黑心矿主的处罚。

他认为,造成事故频发的原因,还有安全投入不足。

在读者唐先生看来,导致事故频发的原因,则是监管不力。

“我父亲以前也是开煤矿的”,他说,透水、瓦斯爆炸,是矿难发生的最主要原因,只要监管到位,这些都是可以预防的。

家属

黑心矿主,判死刑也活该

“这些黑心矿主,判死刑也活该。”获悉重大责任事故罪最高刑期为7年,没上过几天学的王小营忍不住想开骂。

王小营,家住汝州市杨楼乡范庄村,今年27岁,老婆是个哑巴,孩子只有两岁。

2000年,在贵州一个偏僻的深山中,发生了一起矿难,他一下子失去了3个亲人,包括他的父亲。

“只拿到2万元赔偿”,从那时开始,17岁的王小营就成了家里的顶梁柱。

那起事故,使得王小营家里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

作为家里的老大,从此,他不得不为生活四处奔波。尽量利用农闲时间打工养家糊口,抽出空闲回家种地。

“我要去干活了,今天凉快。”王小营说,“我们兄妹四人,我是老大,妹妹成家了,弟弟还没有成家,我要是偷懒,这个家早就四零五散了。”

观点

1罪名制定时间长了,亟待做出修改

北京律师郝劲松说,现行《刑法》是1997年公布实施的,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规定,也是那时候一并设置的,“有相应的局限性”。

“那时候,矿难不多,危害也不严重,所以规定的刑期相对较低。”郝劲松说,现在看来,已远远不能适应现实需求。

现在,矿难事故频发,动辄死伤数十人,甚至上百人。对此群死群伤事件,如果仍以十年前的规定,显然已失去相应的震慑力。

郝劲松说,我国这几年对每一起矿难事故的责任人员都进行了处罚,但效果不太明显,煤矿安全事故仍居高不下。

原因在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没有得到切实的贯彻,事故责任的追究还没有刺到责任人员的痛处。处刑较轻,使得处罚力度小,既不能教育本人,也不能警示他人,使得刑法形同虚设,根本不可能发挥惩罚罪犯、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

2最高才判7年 与其社会危害性不相称

普通的交通肇事罪,如果逃逸,最高可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如果转化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罚则更为严厉。

这么看来,重大责任事故罪量刑最高7年,显然畸轻。二七检察院检察官锦传涛说:“对犯罪法定刑的配置,必须以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为基准。”

从危害后果来看,重大责任事故罪比交通肇事大多了。有些情况下,黑心矿主明知私采滥挖有危险,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这时候,若发生事故造成群死群伤,判刑7年以下,对黑心矿主来说,显然过轻。

“现在,《刑法》修正案(八)已提上日程,希望有关方面能够重视这种现象。”锦传涛建议,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不应低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

3增加罚金刑,重大矿难没收全部财产

“与交通肇事罪横向比较,重大责任事故罪量刑最高7年,确实显得有些轻。”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刑法博士杨建军看来,矿难频发,更主要的原因则在于监管不力,以及背后的官商利益。

一些监管机关、监管人员无视小煤矿私自违法生产。小煤矿的生产行为涉及供电、矿工管理、原煤储存、运输等多个环节,不可能不被发觉。

如新华四矿在“9·8”爆炸事故发生前,借技术改造名义,偷偷违法生产,每班下井人数70至100人,生产销售原煤20余万吨。有关监管机关和人员却对此视而不见。

有的监管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却疏于监督整改。

刑罚不力也是原因之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刑种结构过于单一。杨建军说,我国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所配置的刑种,只有自由刑,即有期徒刑和拘役,没有财产刑。

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原因往往与追逐经济利益有关,因此,应该增加罚金和没收财产等附加刑,实行“双罚制”,既罚直接责任人员,又罚单位。

比如,发生特大矿难,没收黑心矿主的全部财产。

4发生重大矿难,最高可判10年

“遏制矿难频发,不能片面强调刑罚的作用,应多管齐下。”北京师范大学刑法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志祥也认为,作为业务过失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应该相应提高,“提至10年比较合适,拉开与一般过失犯罪的差距。”王志祥说,因为,从罪过的程度来看,业务过失重于一般过失,其违反明确的业务规则、章程,后果非常严重,往往是相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而普通过失是人作为一般主体在日常生活中,不尽普通注意义务而构成的过失,后果相对较轻。如过失致人死亡罪等,所侵犯的是个别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就其危害性而言,显然前者大于后者。

王志祥同时建议,重大责任事故罪应设置为危险犯,即只要有发生危险的苗头,就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现在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是马后炮,只有发生严重后果才追究刑事责任。”王志祥说,这显然不太合适,只有强化这个罪名,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链接三鹿事件从“行政案”到“刑事案”

三鹿事件大家记忆犹新。但最初,该事件刚刚发生时,只是作为一般行政案件处理。随着公众的关注,调查的深入,该案最终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进行查处。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三鹿系列刑事案件作出二审裁定,依法维持一审对张玉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对耿金平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最高法定刑。前者是无期徒刑,而后者是死刑。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重大矿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