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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2026-08-21 09:38:28 浙江省能源局

2026年8月3日,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浙江能源监管办”)联合印发《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浙能源〔2026〕1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便于理解,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意义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我省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力量。截至2026年6月底,全省分布式光伏并网容量已达5599万千瓦。随着装机规模快速增长,备案、接网、开发建设等环节的各类问题逐渐凸显,亟须规范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切实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

(二)依据

2025年1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各省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电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七章五十五条,覆盖项目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部门、投资主体、电网企业等各方职责,主要包括八个方面: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分类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侧开发、在配电网接入、原则上在配电网系统就近平衡调节的光伏发电设施,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利用农业设施建设以及在道路上方或者边坡上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按照交流侧装机容量、建设位置等,分别归入集中式光伏电站或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管理。

(二)上网模式

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自由选择三种模式。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作要求。

容量、电压等级超出《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和管理,纳入建设计划后实施。其中,非自然人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可选择三类上网模式,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光伏发电项目采用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可通过机制电价竞价、签订中长期协议等方式获得收益保障,相关政策按照《浙江省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细则执行,与《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要求衔接。

(三)职责分工

省能源局及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和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浙江能源监管办负责国家政策执行、公平接网、电力消纳、市场交易、结算等方面的监管工作。电网企业承担并网条件的落实或者认定、电网接入与改造升级、调度能力优化等工作,并配合开展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其他相关职能单位依各自职责做好工程建设、安全、消防、监管等各项工作。

(四)备案管理

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由项目属地县级能源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跨县(市、区)建设的由设区市能源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开工前应当通过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其中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其他类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统一由投资主体备案。本细则发布前备案的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不作变更。

利用居民住宅、庭院及农村公共建筑建设,无房屋产权证明、土地证或者宅基地证的,可由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据实出具物权证明。各地不得以特许经营权、排他性租赁协议、区域垄断合作等任何方式控制屋顶等开发资源,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

(五)建设管理

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做好选址工作,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场所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权属清晰。项目建设应当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防水、防风、防冰雪、防雷等要求,利用既有建筑物的应当事先开展严格检查与评估,鼓励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的建设模式。从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环节的主体应当满足相应资质要求,竣工验收后应当通过原备案渠道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六)电网接入

电网企业应当针对不同类型项目制定差异化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及时公布可开放容量、技术标准规范和接入系统典型设计方案,提供“一站式”办理服务。各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以县域为单位常态化开展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报省能源局审定后按季度向社会发布。并网办理实行限时办结,电网企业收到并网意向书、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后均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受理设计方案报告后,110千伏项目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35千伏及以下项目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答复意见。接入公共电网的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并免费安装计量表,对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

(七)运行管理

项目投资主体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全面负责项目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当按照调管关系接受相应平台的远程调控,禁止擅自设置或者预留任何外部控制接口。新建项目应当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具备条件的存量项目应当加大投资建设改造力度。建档立卡的项目按全部发电量核发绿证,其中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项目投资主体可持证自主参与绿证交易。

(八)有效期及配套衔接

《实施细则》自2026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16日,实施期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适应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能源局备案。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