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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工的“拒绝权”如何落实

2010-08-25 13:17:38 中国煤炭报

又是一起“明知山有虎,被迫上山行”的悲剧。

8月9日23时10分左右,面对暴涨的河水和“非常大的雨”,吉林省通化市宏远煤矿的矿工,不想下到地处河边低洼地段的矿井下,但矿主一句“不下去抢设备就别想拿钱”,这些“生活很困难”的矿工还是选择了下井,结果这一去,18人就没有再上来。

矿主可恨,矿工可怜。矿工的可怜不仅在于他们失去了生命,还在于他们的不抗争、不拒绝下井,他们手里可是有“尚方宝剑”的啊。早在1996年原煤炭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于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通知》,首次明确煤矿工人安全生产的“十项权利”。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7部门又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赋予了煤矿井下职工“十项权利”,明确有“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有权不执行”的条款,且“煤矿不得因上述原因扣发职工工资、辞退职工”。把这“十项权利”概括起来,简单地说就是矿工面对不安全状态,有“拒绝权”。

逝者不可追,来者更堪重。要用事故来推动安全工作,让类似的悲剧不再发生,要注重的是如何落实矿工的“拒绝权”。

要加强对矿工的培训。知,才能有所行。矿工是权利行使的主体,他们的主动性是落实的基础。培训矿工的安全知识,让其知道什么是“不安全状态”,知晓隐患的危险性、危害性;培训矿工的法律法规知识,让其知道有法律规定有国家政策给他们撑腰、为他们保驾护身,他们可以也应当依法维权。

但我们必须认识到的现实是,在企业面前、在企业主面前,矿工是弱势的,他们的抗争力量是有限的,这就需要政府为他们撑腰。一是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监察,不但要监管监察煤矿安全生产状态,还要监管监察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在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确保包括“十项权利”各种法规制度在矿工中人人皆知;还要监管监察企业的各项分配制度,保障矿工不因履行职责而减少收入。同时加大对煤矿业主和领导人员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使他们不敢违法违规指挥生产,强迫矿工冒险作业。

二是建立救助机制。对于矿工因履行自己的权利而受到企业或企业主克扣工资、打击报复的现象,及时给予有力的救济。我们应当看到,井下的情况十分复杂,状态千变万化,对不安全状态的认定肯定会有不同的结果。对此,工会组织、监管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作用,以“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为出发点,对矿工进行高效、便捷的救助。如果像目前认定中暑为工伤那样需经15道关口、三四年的时间,绝大多数的矿工对权利只能是“一声叹息”。现在有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会成立了仲裁组织,对职工提出的违规违章违纪异议进行重新调查、仲裁,就是一种探索与尝试,有关部门可以进行调研和推广。

三是从体制上保障职工敢于履行“拒绝权”。对国有重点煤矿,对管理者除了有法律法规的约束外,还有党纪政纪的约束,再加上健全的工会组织和较高的职工素质,落实职工的“拒绝权”相对容易一些。落实的难点在于小煤矿和非法矿井。对于非法矿井,必须坚决贯彻国务院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严打高压,坚决关闭,不给其留生存的空间。对于小煤矿,现在一些地方政府探索建立的“煤矿用工中心”,可以视作一条路子。即小煤矿所用矿工,全部由“用工中心”提供,私自招工视为违法用工;矿工与“用工中心”签劳动合同,与煤矿脱离人身依附关系。如此,矿工履行起“拒绝权”就少了许多后顾之忧。

我国煤炭产业组织复杂,落实矿工的“拒绝权”,也需要解决大量的现实问题。但只要始终把职工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就一定“办法总比困难多”。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矿工